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7/08 |
颁布日期: |
2014/07/0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7/08 |
颁布日期: |
2014/07/08 |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为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工业企业提升节能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信委
2014年7月8日
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工业企业提升节能技术装备水平,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以下分别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采取有限风险补偿模式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并对受贷企业给予部分贴息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我省重点产业工业企业节能技改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从而提升能源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每年确定拟扶持的重点产业。重点支持能耗高、节能潜力大,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指定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投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一年一期,由省财政厅每年一次性拨入省工投公司专设账户,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列入“资本公积——工业节能技改风险补偿金”,不得挪作他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入滚存并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六条 省工投公司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相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当年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8倍(含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符合条件的省内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具体根据企业需求及银行信贷要求确定。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执行。
第四章 项目筛选
第八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确定集中扶持的重点产业,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文件、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凡有意向的省内工业企业均可依据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至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委托省工投公司组织专家对各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依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并提供给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拟支持企业逐户进行尽职调查和授信评估,并出具贷款意见(包括拟贷款企业名单、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由合作银行将受贷企业名单和贷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同时抄送省工投公司。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第十四条 受贷企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合作银行应通过法律和商业手段全力组织清收。
第十五条 对采取清收措施后60日仍未归还,追偿款不足以清偿企业贷款本息的,对放款规模为存入风险补偿资金8倍(含8倍)以上的合作银行,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由风险补偿资金全额代偿;对放款规模为存入风险补偿资金8倍以下的合作银行,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80%、20%的比例分别承担。代偿后,省工投公司与合作银行对企业追偿所得资金按所上述确定的原则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经依法追偿后发生的最终损失,由相关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核销金额不超过当年省工投公司在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账面余额。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
第十七条 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完成预期节能目标的受贷企业,可申请贷款资金部分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年限为受贷企业贷款项目获得贷款的实际年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按受贷企业实际支付贷款项目利息的50%进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受贷企业在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备案并申请贷款贴息。每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应将辖区内申请贷款贴息的受贷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受贷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受贷企业的贷款使用、归还以及中介机构审核的节能效果等情况,筛选确定享受贷款贴息资格的企业名单,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达贴息资金。
第七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投公司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加强与银行合作,对贷款放大倍数高且代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优先合作,选择的合作银行原则上不少于2家。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可依据合作银行的运行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按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要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同时,取消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受贷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工投公司和合作银行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向省工投公司和合作银行上报财务快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