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
4.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档案。
5.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履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险情时组织撤离等职责。
6. 对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该规定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强化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提高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了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档案;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履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险情时组织撤离等职责。
企事业单位享有的权利:
对按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领导给予奖励。
合规红线:
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公告或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登记档案或弄虚作假,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