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2. 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 卫生许可制度: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4. 供水单位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5. 卫生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6. 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罚款。
法规意义和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强化了供水单位的责任,规范了供水行为,为饮用水卫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新法变化内容:
1. 将“建设部”、“卫生部”等名称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2.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3. 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 权利:供水单位在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供水;对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2.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4.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