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4/22 颁布日期: 2005/04/22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4/22
颁布日期: 2005/04/22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5]1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希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方案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新的事故隐患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国务院早在七十年代末就提出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具体规章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由此导致一些建设项目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强化事前预防,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必须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因此,开展整顿规范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打造平安吉林,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整顿规范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整顿规范。要坚持原则,攻坚破难,彻底整顿违规项目,补充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停止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产项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法规体系,制定完善管理办法, 明确“三同时”工作程序,明确监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工作。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树立监管权威。 通过整顿规范,彻底消除建设项目安全隐患,进一步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顿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顿规范的范围主要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凡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竣工投产的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二)凡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没有经过安全评价或论证的、没有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没有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项目,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三)凡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 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或补齐安全设施,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整顿规范工作分工   整顿规范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整顿规范以下建设项目: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项目;跨地区的建设项目;剧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整顿规范以上规定以外的其它所有建设项目。   四、整顿规范实施步骤   整顿规范工作从5月开始,到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开始到5月末,主要学习贯彻胡锦涛和温家宝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工作的意义、目的、重点、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是要宣传到每一户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整顿规范阶段。6月开始到12月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逐个建设项目进行整顿规范。凡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核准、备案)、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从严给予经济处罚。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月至3月末,省以及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整顿规范成效、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和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市、州整顿规范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五、整顿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里成立由省政府主管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调度、宣传报道整顿规范工作情况,研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为各地整顿规范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依法行政。各地也要成立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二)搞好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简报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声势,为整顿规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好的典型以及经验、做法;对严重违规建设项目,对逾期不整改的项目,对干扰、阻挠、抗拒依法行政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整顿规范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坚决予以曝光。通过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各个部门以及企业的责任,推动整顿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顿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各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抵制“说情”,应当整改的,一律限期整改。应当经济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办“人情案子”、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整顿规范过程中违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   (四)把握政策,坚持整改为主。各地在整顿规范过程中,要把整顿规范与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把握政策,坚持整改为主。对各种违规建设项目的处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并处罚款的,也可首先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要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对干扰、阻挠、抗拒依法行政的,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五)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各地对整顿规范工作中做出的各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务求实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将出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制订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使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技术改造,完善各种安全保障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六)搞好协调,相互配合。这次整顿规范工作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同时也需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整顿规范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未经过“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切实从行政许可源头上把住关口。   六、全省整顿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慕海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丁维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曹家兴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晋修 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臧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沛霖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 赫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符庆珠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助理   副主任:石春平 省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   成 员:关建中 省安全监管局法规处副处长       车 明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处副处长       朱鲁峰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刘汉杰 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副处长       曲 生 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贺敏英 省安全技术评审鉴定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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