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7/12 颁布日期: 2010/07/12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7/12
颁布日期: 2010/07/1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许经营权的审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可参照《吉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范本)》签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二、特许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固定的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气化、供应、抢险抢修等设备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抢险抢修队伍。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八)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九)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有关强制性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2010年8月1日起,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三)各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吉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略)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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