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标语、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9/05/01 | 颁布日期: | 1989/01/21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9/05/01 | 
              
              	| 颁布日期: | 1989/01/21 | 
            
          
         
        
北京市安全标语、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989年1月21日 京劳保发字[1989]50号)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在预防事故中的作用,提醒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警惕,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生产性企业和基本建设工地(以下简称生产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标语由简短文字组成,以口号的形式表达特定的安全内容;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及图形的文字说明组成,以表达特定的安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标语的内容按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安全生产口号执行,不足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安全标志的内容、规格、色彩按国标GB2894—82《安全标志》中的规定执行。如遇国标中没有,而又必须设置的,则应按国标中规定的规格、色彩自制。
  第五条 凡下列地域必须设置大幅、醒目的安全标语:
  1.一切生产场所的大门口;
  2.生产场所的主要道路两旁和交叉路口;
  3.生产场所内所有易发生事故的特种作业岗位和危险区域;
  4.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内和基本建设工地的在施主体工程上;
  5.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办公室内和固定的职工休息场所。
  第六条 有夜间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尽量使用带有灯光的安全标语。
  第七条 安全标志的使用按国标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置。
  第八条 安全标语、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醒目、牢固、字迹、图象要整齐、清晰。
  第九条 对字迹或图象模糊不清、残损不全等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必须及时修整、更换。
  第十条 企业负责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志的正确设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对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好的单位,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依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