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2/03 颁布日期: 2015/12/03
颁布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2/03
颁布日期: 2015/12/0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75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4〕23号),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海淀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北京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主要依据,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机制健全、标准清晰、政企互动、社会参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为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资金保障、治理、验收闭环式管理。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强化街镇、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等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相关负责人责任;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安排区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地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先进做法,对不履职和履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海淀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工作,明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行业监管特点,制定发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三、完善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排查发现机制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根据企业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特点,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及原料、货物、作业经营区域特性,确定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各街镇、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及隐患易发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全覆盖检查,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适时组织开展2至3次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至少进行1次集中检查督查;区安委会每年至少对1个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整治。   (二)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机制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隐患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报送隐患现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确定隐患级别,实施分级挂账督办。凡是街镇、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监督整改的隐患,作为部门重大隐患挂账督办;单一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监督整改,需区政府协调其他部门联合监督整改的隐患,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作为区级重大隐患挂账督办;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实施挂账督办;要定期监督检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整改治理措施落实。   (三)建立完善监控防范机制   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监测、监控。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防范力度,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物品实施临时查封或扣押。   (四)建立完善验收审查机制   企业在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专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请隐患挂账监管部门申请审查。   区政府负责挂账隐患监管部门,要对挂账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结果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的恢复其经营活动和使用;未达到治理目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暂扣相关证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建立完善惩处问责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制度,对未定期排查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的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处罚力度,对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况、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协调联动,对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高限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对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包庇纵容或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或违规人员所在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   积极推进海淀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效能;按照《首都企安全生产实际的产业退出和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及北京市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按照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加快推进海淀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政府监督检查等标准的融合互通。   (二)推进协调联动   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政府协调联动。对于企业整改隐患过程中必的停电、断水、断气、断路、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帮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披露,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联动格局。   (三)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摸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功能,改进运行载体和运行环境,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建立的基础信息台账,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   (四)落实治理资金   建立海淀区事故隐患排查治专项基金,在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创新、消除隐患改造、隐患监控监测等方面予以区级财政配套支持。   (五)提高社会化参与程度   加强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服务机构联系,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畅通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海淀区82611220安全隐患举报管理,全力查处北京市12350转办举报案件查处,充分发挥市、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规定的作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总体协调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门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且按照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形成“统筹领导、部门落实、扎实有效、全面推近”的工作格局。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总结典型经验,抓好街镇、企业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海淀区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街镇、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75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4〕23号),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海淀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北京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主要依据,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机制健全、标准清晰、政企互动、社会参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为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资金保障、治理、验收闭环式管理。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强化街镇、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等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相关负责人责任;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安排区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地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先进做法,对不履职和履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海淀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工作,明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行业监管特点,制定发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三、完善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排查发现机制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根据企业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特点,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及原料、货物、作业经营区域特性,确定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各街镇、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及隐患易发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全覆盖检查,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适时组织开展2至3次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至少进行1次集中检查督查;区安委会每年至少对1个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整治。   (二)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机制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隐患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报送隐患现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和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确定隐患级别,实施分级挂账督办。凡是街镇、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监督整改的隐患,作为部门重大隐患挂账督办;单一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监督整改,需区政府协调其他部门联合监督整改的隐患,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作为区级重大隐患挂账督办;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实施挂账督办;要定期监督检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整改治理措施落实。   (三)建立完善监控防范机制   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监测、监控。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防范力度,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物品实施临时查封或扣押。   (四)建立完善验收审查机制   企业在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专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请隐患挂账监管部门申请审查。   区政府负责挂账隐患监管部门,要对挂账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结果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的恢复其经营活动和使用;未达到治理目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暂扣相关证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建立完善惩处问责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制度,对未定期排查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的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处罚力度,对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况、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协调联动,对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高限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对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包庇纵容或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或违规人员所在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   积极推进海淀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效能;按照《首都企安全生产实际的产业退出和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及北京市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按照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加快推进海淀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政府监督检查等标准的融合互通。   (二)推进协调联动   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政府协调联动。对于企业整改隐患过程中必的停电、断水、断气、断路、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帮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披露,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联动格局。   (三)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摸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功能,改进运行载体和运行环境,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建立的基础信息台账,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   (四)落实治理资金   建立海淀区事故隐患排查治专项基金,在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创新、消除隐患改造、隐患监控监测等方面予以区级财政配套支持。   (五)提高社会化参与程度   加强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服务机构联系,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畅通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海淀区82611220安全隐患举报管理,全力查处北京市12350转办举报案件查处,充分发挥市、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规定的作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总体协调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门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且按照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形成“统筹领导、部门落实、扎实有效、全面推近”的工作格局。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总结典型经验,抓好街镇、企业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海淀区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街镇、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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