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3. 节能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合理用能建议。
4.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5. 被监察单位应配合节能监察,拒绝配合的可被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 节能监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被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被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节能监察办法》的实施对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节能监察行为,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强化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有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配合节能监察,如实报送材料,按要求整改。
权利:
对节能监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投诉,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新法变化内容:
《节能监察办法》是新制定的法规,替代了原有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明确。
合规红线:
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节能监察,不得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