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2. 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
3.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4. 国家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能力。
5.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
6.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7. 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应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8. 承包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9. 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
10.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定期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11.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撤销许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该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相关主体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企事业单位在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等义务,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等权利,触及合规红线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