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除外。
3.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5.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6.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 尾矿库运行期间,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筑坝方式、排放方式等。
8. 尾矿库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9.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10.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1.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3. 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规意义和影响: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新法变化内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替代了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新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 增加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内容。
2. 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3. 明确了尾矿库运行期间不得变更的事项。
4. 增加了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要求。
5. 对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程序进行了明确。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出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期完成闭库。
2. 权利:享受国家鼓励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政策支持;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合规红线:
1.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筑坝方式、排放方式等。
2. 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3.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4.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