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95/04/14 颁布日期: 1995/04/14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日期: 1995/04/14
颁布日期: 1995/04/14
四川省劳动厅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川劳计[1995]20号 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颁布新工时制度,将职工的工作时间缩短为5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对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王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与《规定》和《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对具全部职工都应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生产班次和劳动力安排困难不大的企业,原则上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5月1日起实行确有困难的,应做出计划,抓紧做好劳动组织调整、班次安排、人员培训等项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在1996年5月1日前全省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均要实行新工时制度,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最迟不能超过1997年5月1日实行。 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企业可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和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因生产、工作特点,企业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后实行不走寸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报批程序,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寸间,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的,必须依法执行,并按规定给予职工补休或补偿。 五、缩短职工工作时间,对企业科学安排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进一步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切实加强管理,统筹安排生产工作,革新挖潜,促进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活力。一般不得因缩短工时增加定员,确实需要的可按从紧的原则增员。因实行新工时制度增加的定员,应尽可能从富余职工中调剂解决。同时要积极引导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合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实行新工时制度涉及的面广,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过去的经验指导实施工作,确保新工时制度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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