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09-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替代了2003年卫生部第37号令,主要变化在于根据2006年卫疾控发[2006]332号《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的通知》进行了修改。


重点内容包括: 

1. 法规适用范围:

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2. 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 


3. 监管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4. 组织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职责。

 

5. 报告制度: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调查与信息管理: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7.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8. 罚则:

对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等。


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包括: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合规红线是不能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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