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07 |
颁布日期: |
2006/03/07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07 |
颁布日期: |
2006/03/07 |
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24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抓好落实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指出“中央做出的决定,决不允许打折扣。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工作,都要件件落实。对拖延不办甚至拒不执行的要依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张中伟省长在随后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上指出“整顿关闭工作是硬任务,必须坚决落实。凡未按规定予以关闭,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此,各地对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任务、目的和目标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煤矿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煤矿,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二)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小煤矿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因此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艰巨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
(三)整顿关闭煤矿的目的是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和损失,促进经济安全发展。
(四)煤矿整顿关闭的目标是到2008年前,使煤矿重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到2009年,全面完成小煤矿的安全整顿治理工作。 二、依法关闭,加快进度
(一)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
负责颁发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依法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煤炭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做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关闭的。
三、县长负责,妥善处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闭对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关闭文书7日内,对不予颁证矿井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按照“县长负责,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迅速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迅速落实关闭措施,保质保量实施关闭。对资源枯竭和没有利用价值资源的关闭矿井要求:
一是吊(注)销相关证照;
二是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是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
四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五是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四、规范整合,优化利用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1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步伐。煤炭工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生产过于分散,是煤炭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推进煤炭行业重组,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改善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我省煤炭储量仅占全国的1%,煤炭供求矛盾突出。因此,对存在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顿尚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利用。
(一)对煤矿资源进行整合利用的规定。
1.对煤矿资源进行整合要坚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本着“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和“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省煤炭产业集团和其它优势骨干煤矿等大中型煤炭企业依法进行兼并、收购、改造;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煤矿企业参与煤矿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行业优化组合,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2.储量较大、煤种稀缺、有开采价值的煤炭资源方能予以整合。整合重组煤炭企业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吨;按国家煤矿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矿井服务年限不能低于8年;其它条件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6万吨,服务年限不能低于l0年。
3.未纳入关闭煤矿名单的矿山在按照已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实施整合时,整合后的矿区范围与原采矿权人登记的矿区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原采矿权人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不再进行采矿权评估和缴纳采矿权价款;原采矿权人不参与整合重组企业的,整合重组企业应给予原采矿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煤矿资源不得进行整合。
一是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并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
二是水体下、铁路下、建(构)筑物下(“三下”)煤层开采,关闭前没有试采经历、未经依法审批的;
三是极薄煤层多水平及系统复杂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
四是2005年末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五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
(三)煤矿资源整合利用的程序。
1.即日起,资源利用人提出利用方案,报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方案审查。
2.县级人民政府收到资源利用人的申请后,进行利用方案初步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查。
3.今年8月3 1日前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市煤炭资源利用方案集中审查后,形成明确意见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4.整合重组方案批准后,资源利用人按煤矿建设项目程序执行,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相关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实施监 管,四川煤监局进行安全专篇审批后,项目才能启动建设。
5.资源利用方案未经批准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地方政府依法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由四川煤监局移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有关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格标准,从严监管
(一)已经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二)在建和技改矿井必须按煤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规定执行。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照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立项(安全专篇)待审批矿井,应尽快完成安全专篇审查。
六、做好规划,确保发展
(一)要提高煤矿建设规模标准。我省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紧缺煤种的极薄煤层应不低于3万吨/年。在上述最小规模基础上,尽量提高新建煤矿规模。
(二)各产煤市(州)要立足本地区实际,本着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深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治,规范煤炭开采秩序,建设安全型煤矿,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稳步发展的精神,立即着手制订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3年、5年、l0年规划,并于2006年5月1日前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省安监局于志远,电话:028-86522322,13808227593)。
(三)各产煤市(州)对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在积极研究解决的同时,要与省级有关部门及时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00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