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宜宾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宜府办函〔2010〕132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停产整顿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近期检查发现,一些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矿界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用工管理
较乱;少数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薄弱,现场存在
掏根挖底、高陡帮(坡)、一面墙开采现象;个别露天开采矿山企
业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矿山安全生产构成
了较大威胁。2010 年5 月23 日,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五督查组来宜
宾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设计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较乱,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安全管理混乱
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努
力实现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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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
知》(国办发〔2010〕15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
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 号)、《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令)规定、《国家
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一〔2007〕214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 号)和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 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要点〉的通
知》(川安监〔2010〕54 号)、《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既全面整治,又突出重点的原则,
切实抓好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工作。
二、停产整顿的范围
全市年采剥能力低于100 万吨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三、停产整顿的时间安排
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工作,自行文之日起至10 月
10 日结束,分为以下5 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6 月15 日),动员部署,出台露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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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各区县(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下同)对本辖区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停产整顿工作进行部署,
确定停产整顿工作牵头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明确露天开采
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具体要求。区县政府在作出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停产整顿决定后,及时组织经商(工经)、安监、国土资源、公安、
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停产到位情况”
巡查,确保停得下来。自决定停产整顿开始之日起,区县公安机
关全面封存停产整顿企业火工产品,区县安监、工商、国土资源
等部门暂扣有关证照。
第二阶段(6 月16 日—6 月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停产,企业制订上报整顿方案。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有关部门现
场督查,严防企业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企业要针对存在的安全
隐患制订停产整顿方案,报告区县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待停产
整顿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隐患整治。此间,各区县要组
织企业业主、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采矿专
业等知识培训,督促、指导企业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将在现场核
实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在当地媒体或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
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对其整顿治理工作实施重点监控。对经区
县政府同意整改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公安部门按照批准的停产
整顿方案,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第三阶段(6 月23 日—8 月31 日),区县政府组织验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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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恢复生产。区县(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本着“先易后难
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好的企业优先”的原则,对停产整顿完毕,
申报验收的企业,要及时组织经商(工经)、安监、国土资源、公
安、工商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逐矿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即
可同意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建设项目恢复建设)。区县每验收合格
20 个企业,即分批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经委、
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备案。对应企业
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区县要给企业明确完成整改的最后时间,责
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的有关情况报市有关
部门;在整改限期到期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县政府实施关闭。
第四阶段(7 月1 日――9 月30 日),市级组织抽查复核。市
政府收到区县分批验收合格报告材料后,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市
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进行随机
抽查复核,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对市政府安委会抽查时发现
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提请企业所在区县政府依法予
以关闭。
第五阶段(10 月10 日前),总结提高。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停
产整顿的经验和做法,将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工作情况书
面总结报市安办。同时要抓好“回头查”、“回头看”工作,建立
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四、停产整顿的目标
本次停产整顿以整治违法违规开采、深化整顿和关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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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为重点,以减少一
般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重大事故为目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顿和关闭工作得到深化。各地在6 月底前提出辖区
产能低、环境污染重、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差、安全无保障的企业
和因历史原因采矿权范围小、按台阶式开采有较大难度矿山的限
期退出的政策措施、办法,关闭一批资源枯竭、污染严重、安全
条件差的小采矿点(到2012 年底前,年采剥能力低于3 万立方米
的露天开采石灰石矿山企业,要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露天开采矿山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矿山企业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
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与治理。健全和完善全市露天开采矿山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工艺、技术持续改进的
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露天采矿场有规范的开采设计,台阶布
置合理,边坡角度合适,安全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得到
提高和加强,矿山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规
范,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得到加强。
(四)矿界管理规范。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证,在采矿权规定的范围内开采,无越界开采行为,非法越界开
采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被依法取缔和关闭。
(五)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全市露天开采矿山现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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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采场始终保持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状态,现场安全生产条
件得到改善,杜绝一面坡、一面墙或高边坡、陡帮开采现象,坚
决禁止掏根挖底式的神仙岩开采方式。
五、停产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各项
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包括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各级领
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档案管理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
下分台阶开采作业情况。主要包括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按照设计规
定,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分台阶、按顺序开采,并根据岩性确定分
层高度;禁止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有伞檐、空
洞等违规现象;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
作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现场管理情况。要强化边帮危岩、浮石和工作面悬浮
大块矿岩的管理,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是否实
施重点监控。对边界上2m 范围内的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
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是否及时进行了清除;每个台阶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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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做到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对采场
工作帮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每月检查一次;对不稳定区段
在暴雨过后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及时
进行处理;有防边坡崩塌和防产生地质灾害的措施,有边坡稳定
监测记录;有人行通道,作业场所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检查
工具等。
(四)防排水及排土场管理情况。有合理的地面防水排水系
统和防止地表水泻入露天采场的措施;受水患威胁的矿山有专门
的防治水患的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排土场的选址和使用管理符
合安全要求,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有应对暴雨、洪
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措施。
(五)技术资料管理情况。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图,
矿山总布置图,采场工程平面图、剖面图,防排水系统图),有关
安全技术要素及时填绘在相应的矿图上。
(六)人员培训情况。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
应具备的必要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符合有关规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有存档记录。
(七)火工产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火工产品的管理和使用
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包括设立专用库,禁止炸药、雷管混装混
放);企业采用了安全、可靠的爆破技术,编制有爆破作业规程,
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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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编制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有由专职或兼职救援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了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
救援组织的企业,是指定了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指定的专业
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部署。这次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停
产整顿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落实责任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及时动员部署工作,及时消除可能的不稳定因素。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露
天开采矿山企业,各地要采取必要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措
施,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停产整顿的时
间安排,对照整顿的目标和整顿的内容,积极实施停产整顿。
(三)停产整顿期间,要认真开展巡查和督查。区县要认真
组织开展巡查,杜绝“假整顿、真生产”或“假整改、真生产”;
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督查
目标办要适时开展抽查和暗访。市抽查和暗访发现企业违法违规
生产问题突出的,除对区县政府予以通报外,市抽查和暗访组将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对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四)抓好整顿期间的事故查处,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对停
产整顿期间,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
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要严格依法追究事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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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和政府部门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事故属企业基本安全条
件不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造成的,将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
闭。
(五)严格验收,依法关闭不合格企业。检查验收以《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
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 号)和《四
川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标准。对于经过为
期4 个月的整顿,到9 月30 日仍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不能通
过区县验收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
门及时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二O 一O 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