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 2010 年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28 颁布日期: 2010/09/28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28
颁布日期: 2010/09/28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 2010 年节能减排工作 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 2010 年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一O 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宜宾市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方法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分项考核、综合考评、按绩划等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减排工作。详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和责任的通知》(宜办〔2010〕41号)和减排目标责任书。 (二)节能工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函〔2010〕160号)、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08〕155号)。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节能、减排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即: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有关企业。 (一)节能工作考核对象。 1.各区县。 2.市级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宜宾质监局、宜宾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 3.有关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列入省“百户重点耗能企业”的重点耗能企业、市控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即: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市属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省“百户重点耗能企业”的市属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四川黄桷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宜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芙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及市属及以上的市控重点耗能企业(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二)减排工作考核对象。 1.各区县。 2.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委市府督查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投资集团。 3.重点企业: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公司、市清源水务公司、黄桷庄电厂、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 四、考核标准 具体考核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和责任的通知》宜办〔2010〕41号、工业企业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五、考核单位和考核程序 (一)考核单位。市节能减排办、市减排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减排、节能等工作的考核,其中:减排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节能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 (二)考核程序。 1.负责节能、减排等工作考核的单位和部门,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并经对应领导机构审议后,形成单项考核结果方案。 2.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委员会办、市减排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节能、减排等单项工作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结果 1.对区县的考核实施综合考核,两项工作按5:5的比例分配考核分值,形成一个综合考核结果。 2.对市级部门和企业的考核实施单项考核,形成两个单项考核成绩。 (三)考核等次。 1.区县的考核等次。根据“按实计分,按分划等”的原则划分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一等、二等、三等、不达标四个档次。一等、二等、三等的单位数量原则上按达标单位总数的30%、40%、30%的标准划分。 2.市级部门考核等次。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结合全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划分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一等、二等、三等、不达标等四个档次。 3.企业考核等次。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级牵头部门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一等、二等、不达标等三个档次。一等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达标单位总数的30%。 六、奖惩措施 (一)实行责任金制度。 1.纳入考核的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责任金。 2.缴纳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 3.奖惩标准。 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完成省上下达“十一五”目标任务后,方可开展相关奖励工作。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能完成,但完成自身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可返还缴纳的责任金。 (1)考核达标的单位,除退还责任金外,以所缴纳的责任金数额为基准,按对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2)考核不达标的,不退还责任金,未退还的责任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4.减排、节能等两项工作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责任金方式进行奖励后,其他保证金或责任金不再兑现。2010年已缴纳的减排、节能工作的保证金或责任金,自动结转,不足部分按差额缴纳。 5.责任金收取及相关兑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牵头(区县责任金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收取;市级部门的节能责任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收取;市级部门的减排责任金由市环境保护局收取;企业责任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牵头收取,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子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收取,其余企业责任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收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二)考核奖惩结果将进入领导干部量化考核政绩内容,作为评价其政绩、调整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节能、减排工作作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节能、减排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则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市纪委(市监察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市国资委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管理者年度绩效年薪、任免考核相挂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0年宜宾市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等有关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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