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7/14
颁布日期: 2009/07/14
渝办发〔2009〕2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交通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平安重庆”建设为导向,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市委市政府“平安重庆”建设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的有关要求,加快山区公路危险地段防撞护栏建设,加大高危路段、桥梁等整治力度,建立并完善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和水陆交通、气象监测系统等安全管理设施建设,重点排查和整治一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特别重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确保较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交通安全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步骤 全市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31日)。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突出重点,细化排查内容与要求,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邀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重点目标逐一进行评估,按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排查结果经专家和各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建立完整档案,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和空档。对排查出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经费,限期进行整改。要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务求彻底整治。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跟踪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细化、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主要内容是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运输安全、航空运输安全等。 (一)道路交通安全。 1.交通安全秩序。 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85号)精神,继续保持对路面管控的高压态势,重点加强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农用机械的管控,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货车、拖拉机和农用机械违法载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载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车辆超速、占道行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成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治组,加强乡镇(街道)客运集散地、农村风俗活动场所及周边路段的专项整治,加大对摩托车、拖拉机、货车载客、短途客运车辆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全路网开展查处超过公路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和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集中整治;经常性开展整治不按车型车道行驶违法行为的行动;严查7座以上客车,并对受检车辆逐车登记;路面严查客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内环、渝宜、渝遂、成渝、渝黔高速公路等大流量路段试行按车型分车道行驶;重要节点完善道路视频监控设备。通过整治,使行车秩序规范,事故明显下降。 2.道路运输企业。 严格检查客货运输企业、车站、培训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的情况,强化车辆技术管理的情况,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推进情况,“两客一危”GPS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及终端完好情况,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的情况。客运企业是否开展从业人员防恐安保宣传,制订客车运行过程中的应急预案,是否将客运车的灭火器、消防安全锤配置齐全、置放于醒目标识处。农村客运是否健全委托执法制,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3.客运站。 全市各等级客运站是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有关要求,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情况;是否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包安全检查工作。 4.校车。 是否严格落实校车及驾驶人备案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齐相关证件、粘贴统一标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是否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员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校车定期检验制度;是否对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员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是否加强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校车的排查整治力度,取缔非法校车;是否落实“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有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努力减少发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是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是否申请和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是否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是否超速行驶、低速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承压罐式罐车的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且功能有效;是否喷涂和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标志,配齐安全防护设备。 6.机动车驾驶员。 是否按要求向公安交通部门提供体检证明,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以上负有同等(含同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是否满12分;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结;准驾记录是否与准驾车型相符;是否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 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检验设备是否经法定授权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 8.农业机械。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发牌发证。 9.道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7?36号)规定,重点排查整治: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路段应当设置警告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严重损毁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及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危及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道路养护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以及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列入今年市政府“平安重庆”计划的)未安装或未计划安装防撞护栏的;沿江沿河、水库、湖泊、港口码头下河下水或“消落带”道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未修复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道路未设置禁止驶入标志的,重点突出农村公路通客运班车路段。 高速公路重点排查整治:标志标线方向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合理易被地形、树木遮挡;路面反光标线、轮廓标等反光效果极差,无法满足夜间安全行车需要;公路路面破损坑凼,道路排水不畅造成易积水路段、高边坡和易滑坡路段,桥梁伸缩缝破损;高速公路防撞护栏缺失或损坏,道路隔离栏栅(墙)缺失或损坏的路段,隧道风机、通信和照明等设施隐患、隧道渗水。 (二)水上交通安全。 1.“四客一危”航运企业。 加强对“四客一危”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四客一危”水运企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近5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港航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检查必须100%覆盖。对因疏于管理,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的船公司、船舶,港航部门要给予停业、停航整顿处理,并由海事部门对当事船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将该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严格实行航次签证和航次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船舶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负有主要责任的当事船员实行行业禁入。 2.货运船舶超载。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船舶存在“大船小证”和擅自更改船舶水尺、载重线情况进行一次逐船复核排查,并对拟过三峡船闸船舶进行一次拉网排查。对“大吨小标”和擅自更改船舶水尺、载重线证书的船舶撤销其船检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继续加大砂石运输船舶治超工作力度。 3.库区支流货运船舶超尺度航行。 对三峡水库不同水位期主要支流航道及通行船舶限制尺度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支流船舶尺度控制标准,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利用水上交通监控系统平台及时通报水位情况。加强对进入支流超尺度、超吃水船舶的动态监管,严把船舶签证关,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进入库区支流船舶实行报告制度,对不熟悉航道及变化情况的船舶可要求其更换船长或实行强制引航。 4.部分偏远地区水域无证船舶和农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 对群众出行确有需要的,船舶技术条件基本满足安全要求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后完善有关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并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确实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坚决淘汰,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落实运力,以保证当地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5.滚装运输安全。 加大对滚装车辆检查力度,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实现与滚装码头调度值班室联网,严格查堵“三危”车辆,坚决杜绝“三危”车辆上滚装船。建立车辆及运输企业黑名单,将查出的“三危”滚装车辆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乘坐滚装船;情节严重的取消车辆直至所属企业的经营资格,并对当事驾驶员实施治安处罚和行业禁入。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6.客渡船安全。 继续推进客渡船标准化改造、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和渡改桥工程。重点对客渡船舶签字发航、“六不发航”(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消防救生设备不齐不发航)的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7.港口安全。 对全市危险货物码头进行专项清理和集中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申报制度;对码头装卸设施设备老旧,技术条件差的,督促业主加强更换、维修和保养;督促各集装箱作业码头配备摩尔爆炸物品探测仪,严格查禁集装箱夹带危险货物进站上船;客运码头工作区域要实现全程监控,启动X光机、金属探测仪等安保设施,加强对进港人员的检查,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港乘船。对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实行停业整改和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港航部门要对码头经营单位实施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针对港口码头超负荷靠泊问题,开展对有关码头靠泊能力的核查工作,码头经营人不得超靠泊能力、超经营范围承接船舶靠泊作业,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采取限制船舶靠泊的管理措施。针对私自违规建造、改建码头的情况,交通、水利、航道、海事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和行洪安全的码头、设施必须限期拆除,海事部门要配合采取禁止船舶靠泊的强制措施。针对渔船、渔业辅助船舶和村(居)民自用船等非法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问题,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农业、海事、安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 8.水上交通应急救助预案和应急装备。 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对水上交通应急救助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迅速完善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制定应急物资计划和清单,逐步完成重点水域的物资储备库布点建设和采购常规施救设施及器材、溢油处置设施及物资(围油栏、吸油毡等)、应急通信器材、应急抢险指挥车、应急照明等种类齐全的应急物资。 (三)铁路运输安全。 1.深入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深入铁路沿线集镇、学校、企事业单位、人口聚居区等重要场所,针对节假日、赶集日、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进村入户入校,通过发放宣传品、开展专题讲座、口头宣讲等多种方式对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全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整治活动期间,铁路部门各直属站、铁路派出所、车务段(站)管辖的协管站每10天不少于1次;工务、供电段铁路沿线各车间每20天不少于1次。 2.加强道口安全管理。保证管辖的道口铺面、栏木、报警、信号、供电等设备设施,道路道口安全警示标志及道口备品等设备设施齐全、状态良好;对所有道口看守人员和监护人员组织一次轮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对道口工(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和“两纪”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成都铁路局转发铁道部事故通报和强化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成铁工电〔2009〕125号)要求,对无人看守道口包括地方监护道口全部实行三班制24小时看守(监护)。 3.加强非法道口和私设人行过道的拆除工作。对非法道口和私设人行过道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铁路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区县(自治县)加强配合、协调,限期全部拆除,拆除的枕木、轨枕、水泥板等必须全部移走,不能就地堆放,防止死灰复燃。同时,严禁新增道口和私设人行过道。对经反复努力仍不能拆除的道口和私设人行过道,必须按线别、公里数登记造册,制定安全卡控措施,并报铁路局工务处、公安机关备案。 4.加强整治行人违法上道、安全保护区内放养大牲畜、站区闲杂人员的清理,搞好铁路站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巡线队伍管理,落实巡线作业标准,尤其要强化重点区段、时段的巡线工作;公安民警、护路人员、现场铁路作业人员要加强对行人违法上道、大牲畜在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甚至上道行为的劝阻或制止;要加强站区综合治理,确保站区秩序良好,无闲杂人员和围车叫卖人员;依法处罚屡教不改人员;路伤高发的区段,必须要加大监控和处罚力度。 5.对铁路机车乘务员及自轮运转设备司机贯彻落实“防撞轧”安全卡控措施情况进行整治。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及轨道车司机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路外安全意识;列车运行中,提高警惕,加强?望;在桥梁、隧道、道口、曲线等地段前加强鸣笛;遇天气不良,?望条件困难时,适当降低列车运行速度,杜绝单机、轨道车发生相撞事故。 6.加强线路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及日常维护。有关单位要落实防护栅栏维护责任及公跨铁立交桥防撞设施及防护网(防抛网)、公铁并行或公高于铁防护桩、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的安设管理责任。加快渝怀线提速区段的封闭工程进度。 (四)民航运输安全。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民航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及近期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3.2008年以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未整改治理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4.民航安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各类违章事件、航空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的报告、处理,以及由此暴露出的工作中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公共场所及生产运行中的重点环节、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的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机场不停航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机场围界建设和维护及机场区域鸟害预防情况; 9.应急管理情况,特别是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各单位驻地周边或运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或因各类自然灾害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四、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市交委牵头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负责全市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民航重庆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市民航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是建设“平安重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障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必要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要严格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把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实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专项督查,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交通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并登记造册,明确每一处隐患的整治措施、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完成时间。凡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安全评估,并加强“一对一”监控。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地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到位和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甚至予以关闭取缔。凡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进入全市隐患监管系统、或没有实行挂牌整治的,要按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安全隐患整治完毕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整治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并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将水上交通大排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交委;铁路、民航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公安局、市交委、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分别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附件:全市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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