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自2006年以来,全市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提高化工企业区域集中度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对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整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已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952家,提前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化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但是,我市化工生产企业区域集中度不高的状况依然存在,企业设施和管理手段简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三废”污染影响较大的局面仍未完全消除,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发展层次和区域集中度仍有待提升。
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40号)等文件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要求,按照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产业准入、企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1.努力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类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鼓励类投资目录条款,必须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对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10〕9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化工企业,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再受理其新建化工类投资项目的申报。
2.新建或搬迁的化工类投资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过苏州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点),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管理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投资项目,不予审批。
新建化工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并需通过环保、安全生产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引进和改、扩建生产高毒农药、染料、颜料中间体等产品的化工企业。
4.新建和改、扩建的化工企业,不得通过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制造活动;不得通过租赁建筑物和场地储存、堆放、中转具有危险、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泄漏、易挥发刺激的化学产品和原料等。
5.对虽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内,但在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并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三)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类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所有化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均由苏州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各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项目申报及管理程序:
(1)自2010年起,不论内外资企业,均由各市(区)发改、经信委(局)或经发局先行对上报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出具确认意见,重点是对产业准入、项目选址、投资规模、环境容量、安全生产审查、能源消耗等主要事项进行认真把关,通过同级“化治办”报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苏州市化治办”会同主要成员单位(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相关认可材料,再由苏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2)苏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其中:
新建化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准类项目,先出具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函,待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再办理核准手续或转报省级部门,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则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在进行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改、扩建(包括依托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化工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核准类项目,先出具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函,待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再办理核准手续或转报省级部门,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备案类项目,则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在进行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所有化工类投资项目必须办理核准或备案,并经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等相关评估报告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新建和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对区外化工企业的整治力度。
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及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外化工企业”),加大整治力度。
各地应根据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迅速制订并组织实施两年内关闭区外化工企业的工作方案。其中,2010年各地应以关闭60%区外化工企业为目标,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关闭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靠近主干道和敏感目标的区外化工企业(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于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苏州市化治办,上半年苏州市政府将组织一次年中督查)。
同时,鼓励区外化工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整体搬迁进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并确保搬迁安全。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区外化工企业的关闭搬迁。
(五)着力推进化工集中区的规范、整治。
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加大对省级化工园区、市级化工集中区(点)以及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对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排污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要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
(六)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七)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建立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对化工行业污染物超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重点对虽不在省级化工园区或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集中区(点)内,但在经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内的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
(八)着力推进自动监测控制技术改造。
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九)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将调整和充实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任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保持化工专项整治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的稳定,确保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散不乱。
2.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各地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
苏州市及各市(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五)强化信息报送。
苏州市及各市(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认真做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附件:1.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化工类投资项目会审表
2.2010年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附件1:
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化工类投资项目会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所在区域
固定资产投资额
项目性质
新建项目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主要内容
其他
项目会审意见
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意见(签章)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年 月 日
附件2:
2010年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2010年 月)
报送单位:
关闭企业工作
1、2010年关闭企业目标数
2、今年(年初至当月底)累计已关停企业数
搬迁企业工作
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数
2、已完成搬迁的企业数
3、已进入搬迁程序正在实施搬迁的企业数
新、改、扩建
项目情况
今年(年初至当月底)累计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数量
1、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元)
2、
3、
4、
5、
6、
7、
8、
备注:以上关闭或搬迁企业的具体名单在各市化治办备案(以便查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从4月份按月度报送市化治办(在次月10日前报送)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