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常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5/09 颁布日期: 2020/05/09
颁布机构: 常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5/09
颁布日期: 2020/05/0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0〕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常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8月24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0年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风险预警 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预防处置 4.3 应急响应启动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管理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2 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响应指南(附表1-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常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其中,台风灾害、干旱灾害和霾灾害分别按《常熟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常熟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常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等,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实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防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按照气象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升全社会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本行政区域内,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总台、常熟供电公司、电信常熟分公司、移动常熟分公司、联通常熟分公司、市气象局、常熟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各镇、各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板块负责人。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与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相关气象灾害防御的文稿和宣传信息,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防灾指引信息发布,统筹协调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常部队、民兵预备役兵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与气象灾害有关的防灾减灾项目中央预算资金对上争取。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并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根据防灾救灾需要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停课等;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危险地区或受灾地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维护道路畅通;负责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受灾地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等困难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企业单位高温情况下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时段劳动保障监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工作。 常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危房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和高温作业;组织开展危旧房屋等的安全应急检查,协助做好危房等人员的撤离疏散;指导管理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城市绿化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清除树枝积雪、清理倒伏树木等应急抢险工作,做好绿地、广场、游园的抗旱、排涝、积雪清除及设施维护等工作,协助恢复交通、输电、通信畅通。 市城管局:负责责任范围内相关设施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责任区域的清雪除冰工作;负责霓虹灯、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国道省道、高架等的清雪除冰工作;组织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的安全营运工作,加强客运组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负责指导督促港口、码头等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及应急水量调度、城市排涝等工作;负责水旱灾害期间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负责指导督促供水设施的防冻、抢修和安全供水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设施农业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灾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负责指导督促加油站等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线路调整和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关景区;组织修复被毁的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收集核查、损失评估和统一发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灾害防御和安全措施;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按程序提请、衔接驻常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 市广电总台:负责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气象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 常熟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抢险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负责防范雪灾、雷灾、风灾和水灾等可能导致输电线路断线、电杆倒塌等事故,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用电。 电信、移动、联通常熟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按要求及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为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负责指导气象灾害调查和风险区划;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常熟海事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天气引发的长江常熟段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并抽调相关人员设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供组、交通保畅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可视不同灾种的应急处置需要适时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 2.4.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汇总掌握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灾情险情,组织分析研判;以市指挥部名义部署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纵向、横向和各应急工作组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2.4.2 安全保供组 安全保供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常熟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常熟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灾害防范,保障生产安全;负责落实生活保供,做好供水供气供电应急供应,保障粮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充足和物价稳定,把对市民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 2.4.3 交通保畅组 交通保畅组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应对气象灾害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及时清除国道省道、高架路段、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码头、景区、林区等的冰雪和积涝,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4.4 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常熟供电公司、电信常熟分公司、移动常熟分公司、联通常熟分公司、常熟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灾害的抢险救灾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紧急调拨、管理、分配重要应急物资和救灾款物;负责抢险、受灾伤病人员的救治,组织卫生防疫;负责电力、通信、交通等恢复和保障。 2.4.5 宣传组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总台、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更大范围让市民知晓防范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发布各类预警信息,提高公众的防范避险意识;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4.6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常熟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天气变化趋势的分析研判,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灾害动态预测、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灾害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完善灾害预报体系,提升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服务能力。 3.2 风险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灾害应急处置准备提供预警信息。各应急广播中心和各传播媒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播发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建的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向本部门和系统内部传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道)、村(社区)等要充分发挥信息员、网格员等的作用,及时传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达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全网发布启动标准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部门要按照《常熟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全网发布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实施全网播发。 3.3 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9.1。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者授权副指挥长签发;Ⅲ级、Ⅳ级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者授权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演变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传真、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发现或接报突发气象灾害时,迅速向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汇总灾情信息,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4.2 先期预防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号,积极部署应对和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做好气象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4.3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一般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具体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台风灾害、干旱灾害和霾灾害分别按照《常熟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常熟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常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等,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分别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办公,加密会商和落实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发生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2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值守,各相关单位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值守,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3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4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职责和响应指南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等,防止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 当出现超出发生地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机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4.6 社会动员 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车辆、物资、设施、场地、人员等。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经评估短期内气象灾害影响将扩大或减轻,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经签发批准后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市政府或市指挥部。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对工作情况应逐级报送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车辆、物资、设施、场地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及与驻常部队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镇(街道)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市、镇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按规定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数量,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6.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市公安局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 6.5 通信保障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管理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流程,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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