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1/08/01 颁布日期: 2021/05/27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1/08/01
颁布日期: 2021/05/27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太湖生态岛的规划、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生态岛,是指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   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主体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深化完善实施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吴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区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金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区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湖生态岛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行为。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七条 建立以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为支撑的统一规划体系。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吴中区人民政府,指导金庭镇人民政府编制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太湖生态岛(金庭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安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规划控制高度,其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要素,应当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   第九条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会同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太湖生态岛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野生动植物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的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地方特色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   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渔业资源,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一条 太湖生态岛应当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确定的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逐步优化全域水质。   太湖生态岛内污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厂网运行、尾水处理能力,逐步达到太湖流域污水处理的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太湖生态岛内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料使用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技术,支持和推进水草、蓝藻、芦苇、农作物和林果废弃物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太湖生态岛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太湖生态岛内倡导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推行绿色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太湖生态岛内公共汽车全部采用新能源动力,鼓励岛内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   太湖生态岛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开展森林、湿地、山体、宕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受损生态系统及受损自然景观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按照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要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多功能多类型湿地示范区,提升生物多样性,展现湿地文化。   禁止太湖生态岛外的固体废物进入岛内,但是因宕口修复等需要综合利用,并且符合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要求的废弃土石渣除外。   第十五条 加强岸线资源保护,组织对受损岸线的整治与修复,合理建设生态廊道。   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依据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利用,并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或者抢救古树名木。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吴中区文物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鼓励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参与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有序推进美丽宜居小城镇、特色田园乡村和绿美村庄建设,提升镇村人居环境。   加强古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自然田园景观等,梳理优化传统街巷等空间结构,恢复水系功能,整治提升空间形态,延续原始脉络肌理,组织村落保护性修缮,实现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太湖生态岛的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智慧经济,研究制定农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扶持引导政策,探索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惠民富民的太湖生态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十九条 太湖生态岛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生态保护,发掘当地传统文化价值,彰显田园风光和古村落特色,并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建设旅游民宿集聚区,推动以生态和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塑造精品民宿品牌形象,推进民宿品质提升、规范经营,统筹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条 依据生态资源禀赋,积极推动太湖生态岛康养产业发展。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康养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场所整合改造成康养服务设施。   鼓励整合医疗卫生和康养资源,加大医疗设施建设投入,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医疗联合体和远程医疗方式,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一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打造农产品公用品牌,推动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加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投入力度,资金重点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倾斜。   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群体小叶种茶、青种枇杷、洞庭红桔、太湖鹅、翘嘴红鲌、秀丽白虾、银鱼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种业龙头公司,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第二十二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太湖生态岛内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水平,规划建设慢行交通系统,组织优化太湖生态岛内公共交通。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公共停车场和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推行限制燃油机动车进岛、游客免费驳载等交通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并加大市、吴中区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鼓励支持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利用资金、技术、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太湖生态岛建设。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捷通道等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太湖生态岛落地。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太湖生态岛内镇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需求。   市、吴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点状布局用地项目实施工作,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可以就太湖生态岛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庭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积极盘活利用闲置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动集体成员增收。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高质量家庭农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太湖生态岛发展引进教育、医疗、科技、康养、农业、旅游等各类专业人才。   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内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居民职业技能技术水平和生态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太湖生态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统筹应对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专业队伍,承接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吴中区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三十二条 市、吴中区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的改革举措,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吴中区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推动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为太湖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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