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24 |
颁布日期: |
2006/05/24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24 |
颁布日期: |
2006/05/2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一)按照“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经贸、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及时通报、协调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快本区域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限制发展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企业,逐步淘汰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小化工”企业,切实做好辖区内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定期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统一领导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审查发放,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化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做好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化品企业事故环境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废弃危化品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控制能力。
经贸部门要做好我市化工行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牵头组织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完善和落实化工行业搬迁改造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市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
消防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查验收,认真监督危化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要做好危化品运输单位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化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危化品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抓好危化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危化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规划部门要尽快制订我市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的规划,严格依法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气象部门要做好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
(三)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对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三类容易引起重特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的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推广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防范机制。
2.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继续组织对危化品道路、水上运输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危化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切实提高运输工具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及危化品道路运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超范围和非法运输危化品行为。
3.环保、经贸、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对沿江、沿湖等重点地区危化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环保隐患,要求企业配置污水、泄漏物与周边水系隔离装置,防范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发生。
4.安监、消防、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转、停、搬”等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五整顿、两关闭”活动,进一步加大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依法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化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落实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化品从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危化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危化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各类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建立危化品危害信息申报制度,依法取得危化品行政许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安全防护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完善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各项监控措施;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的联动机制。
(二)全面推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危化品企业必须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安全生产承诺,明确承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承诺如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危化品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2007年底前,全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全部办理工伤保险,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全面建立危化品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参加含有企业雇主责任、事故第三者伤害责任等内容的商业保险。
(四)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装备。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技术;对散发可燃、有毒气体作业场所配备可燃、有毒气体周界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对高危行业加快推广远程动态集中监控预警系统,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减少危化品事故对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三、严格控制危化品企业市场准入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和企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危化品的市场准入。
(一)加快全市危化品行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发展低污染、低消耗、低危害的精细化工产业,限制发展高污染、高消耗、高危害的基础化工、有机化工产业。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化工行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积极引导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向规划区域集聚。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制定规划区内详细的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整个区域安全。
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进度,抓紧落实搬迁鼓励政策,强制淘汰生产工艺、方式落后,对周边群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化品企业。对凡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到2008年底前一律“关、转、停”,实现所有化工企业“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企业进园区”的目标。
(二)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1.我市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不再批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设项目;2.严格限制设立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火灾危险性、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火灾危险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禁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停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相关项目需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
(三)切实加强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对我市危化品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凡新办一家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关闭一家现有化工企业。凡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的,当地政府必须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安监、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本地区关闭企业名单。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前取得相关安监部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备案通知书,必须通过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
(四)严格实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向政府有关安监、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安全、环保设施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投入正常生产。危化品企业出现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相应行政许可。
四、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努力做到“应急救援军事化、救援力量网络化、应急演练制度化”。
(一)加快应急救援网络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在此基础上选择常见的危化品,编制分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明确救援启动程序、救援方法、救援力量、救援器材物资供应、人员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作为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在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中推广产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体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在2007年底前全部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
(三)加快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通过网络实时监控企业运行情况,预警事故苗头;运用系统群发报警信息,组织救援力量快速反应;依据数据库提供最佳救援方案,调配救援物资和力量;采用远程监控事故救援现场,传递救援信息,指挥现场救援。
(四)加快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行专业救援与义务救援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义务救援力量的培养,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企业都必须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各地要加强区域性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整合现有救援资源,实现政府储备和民间配备相结合,制定紧急状态下民间救援物资征用的管理办法,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五)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近似实战条件下的区域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实战演练考核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