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

颁布机构: 常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2/20 颁布日期: 2025/02/20
颁布机构: 常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2/20
颁布日期: 2025/02/20

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常政办发〔20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有关部门: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苏建规字〔2023〕3 号)于 2023 年 5 月完成修订,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为有效衔接省级要求,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水平,我市对《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常政办发〔2021〕110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燃气运输行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六条 苏州市范围内(除常熟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将企业基本信息、应急处置能力情况,配送人员信息,目前用户清单及协议等在本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配送车辆

  第七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 》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驾驶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相应驾驶证,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八条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核载数量,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和厢体外挂。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为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交通行驶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必须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配送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管理。

  四、服务站点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第十五条 服务站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体上按照“合理布局,按需设置,总量控制,严格审核"的原则,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必须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下设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常熟市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站点登记表》(附件 1)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必须按照现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技术规范中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要求进行设置;

  (三)2021 年 2 月 1 日以后新设立、迁址、改建和扩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必须满足消防审验相关规定;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必须签订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 2),同时将服务站信息登记表(附件 1)填报完整后张贴于服务站显著位置,方便用户监督。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应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及时退回灌装站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服务站点提供配送服务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用户信息、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入户安检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常熟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岗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书(附件 3)。

  第十九条 送气工必须持送气服务证上岗,送气工应根据苏州市住建局要求统一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发放。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送气工按照合同要求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配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送气工未提前在所签订送气服务协议企业备案的情况下,超过一个月没有送气记录的将注销所发放的上岗证书,且一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送气服务证。

  第二十三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外公布并注销送气工服务证,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制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和配送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如有人员或车辆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戴送气工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智慧燃气监管平台;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或灌装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等非瓶库地点存放气瓶;

  (五)严禁气瓶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为用户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主动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七)及时将钢瓶配送、入户安检和用户信息等上传至常熟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未纳入平台监管的信息,不作为工作凭证;

  (八)严格遵守燃气主管部门相关禁送气要求,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气;

  (九)不得流动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第二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对送气工送气服务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及时在企业内部通报;记入黑名单的报燃气主管部门注销其送气服务证。

  (一)送气工存在以下行为时,记录不良行为 1 次

  (1)将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

  (2)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有意干扰配送气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3)破坏送气车辆智能化设备的;

  (4)不服从送气车辆信息化管理的;

  (5)违规装载气瓶的;

  (6)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戴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7)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8)违规向不符合使用瓶装液化气条件的用户供应瓶装燃气的;

  (9)未按规定开展“一瓶一检"、“一瓶一宣传"的;

  (10)未按规定开展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服务的;

  (11)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12)流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13)向用户推销燃气灶、连接软管、减压阀等燃气具的;

  (14)未按规定如实录入配送、安检信息,虚假配送、虚假安检的;

  (15)将送气服务 app 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的;

  (16)发现用户使用不合格“灶管阀",存在严重用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用户,仍向用户供气的;

  (17)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送气工存在以下行为时,记入黑名单,取消送气资格

  (1)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2)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运输工具等场地存放大量气瓶的;

  (3)进行气瓶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4)向无送气服务资质人员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5)一年当中出现累计 3 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6)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 2 次及以上的;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8)其他严重的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送气工记入黑名单情况,并在行业内通报;对记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其他瓶装气经营企业不得再接收,5 年内不得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管理小区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送气或者送气人员向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配送液化气等情况,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入户安检

  第三十条 入户安检工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用户检修工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新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与新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对用户实名登记,并派安检工入户,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勘察,满足安全用气要求方能供气。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老用户,供气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用气条件复核,必须落实每满一年至少一次入户安检,安检不合格的暂停供气,督促用户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供气。

  第三十三条 拒绝安检或安检到访不遇无法入户的用户,供气企业一律不得供气。

  七、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安全机制办等部门、各属地政府应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体系的研究,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按职责范围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储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和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人员的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非自有气瓶的行为。

  各属地政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在查处瓶装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时扣押的钢瓶参照《关于被扣押液化气石油气钢瓶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并按照“无证经营燃气行为"依法对送气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应实施统一配送到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常政办发〔2021〕1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信息登记表

  编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止

服务站名称

服务站地址

服务站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员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配送人员:

说明:  1.此表适用于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配送服务站登记用;  2.服务站为瓶装液化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  3.服务站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附件 2

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服务站

诚信守法承诺书(范本示例)

  本公司在常熟市 XX 镇(街道)XX 路 XX 号设立服务站。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按照属地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服务站点。

  (二)严格对服务站实施管理。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三)服务站点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四)服务站点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服务站等相关信息。

  (五)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我司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常熟市城镇燃气监管部门的管理。我司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发生用户实名制销售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服务站等信息弄虚作假及以上六项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苏州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 3

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岗位从业人员

安全责任书(范本示例)

  甲方:******有限公司(燃气企业)

  乙方:配送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制度,乙方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公司、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严格持证上岗,同一时期只和甲方签订协议并配送;

  4.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5.做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记录,认真做好入户检查工作,做到记录真实、齐全、完整,及时排除在入户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如需用户整改的,书面通知用户,并做好记录,及时回访、跟踪整改情况。严格执行不向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规定;

  6.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范,杜绝违章、简化作业,做到进出账目清晰;

  7.在出站前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气瓶是否放置平稳及绳索是否绑好,瓶阀是否关闭,是否有漏气现象,钢瓶固定是否结实牢靠;严禁在装卸过程中出现拖、碰、撞等野蛮装卸现象;

  8.送气前与回站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确认刹车等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以确保安全行驶;

  9.严禁在车内、经营站点及车辆 10 米范围内抽烟和动用明火;

  10.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并向公司报告;

  1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配送、运输过程中的自我安全防范工作。

  责任追究: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实施意见》《常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燃气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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