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
颁布机构: |
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机构: |
劳动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4/07/14 |
颁布日期: |
2014/07/14 |
法规名称: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
修正日期:民国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规定办理有关职业灾害预
防事项之补助,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每年十月底前依职业灾害预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职业
灾害预防重点及优先补助事项。但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职业灾害特殊需要
者,得随时公告之。
第 3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申请补助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为大专校院或从事职业灾害研究之机构。
二、计划主持人具有安全卫生相关教学研究之经验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
助理教授合计三年以上,或相当等级之专业人员三年以上,并有主持
职业灾害研究或职业疾病防治规划能力者。
第 4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补助培训职业疾病医师之单位,应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为全国性医学专科医学会或大学校院设有医学系、所,并附设医院开
办职业疾病门诊。
二、计划主持人具有职业医学相关教学研究之经验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
助理教授合计三年以上,或相当等级之专业人员三年以上,并有主持
医师培训能力者。
第 5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补助培训职业卫生护理人员之单位,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全国性护理人员相关学 (协) 会或大专校院设有护理科、系、所。
二、计划主持人具有护理相关教学研究之经验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
教授合计三年以上,或相当等级之专业人员三年以上,并有主持职业
卫生护理人员培训能力者。
第 6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申请补助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从事相关技术性及专业性业务。
二、计划主持人具有安全卫生相关类科高等考试及格且具有安全卫生实务
经验三年以上,或大专校院以上毕业且具有安全卫生实务工作经验五
年以上者。
第 7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请补助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单位,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事业单位、职业训练机构及相关团体。
二、训练设施及仪器设备完善,且师资人力健全。
三、计划主持人具有安全卫生相关教学经验三年以上或从事安全卫生教育
训练实务经验五年以上。
第 8 条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请补助劳工安全卫生倡导之单位,其计
画主持人应具有安全卫生倡导实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第 9 条
依第二条申请补助之单位,应依下列项目订定实施计划书,并填具申请书
(如附表),于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以下简称
职安署)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单位名称。
二、计划名称。
三、计划目标、人力需求。
四、计划主持人资历。
五、经费概算表。
六、办理方法。
七、办理期间。
八、预期成效。
九、其他经职安署指定者。
第 10 条
申请补助单位依本法第十条各款提出之申请,每年各以一个计划,且每一
计划主持人一次以申请一个计划为限。
前项具有延续性之申请案,应于首年提出总计划目标、分年工作计划目标
、各年度执行期间、工作项目及经费概算,并分年申请。
第 11 条
职安署受理申请案件,应依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职安署就前项审核后之案件,应组成职业灾害预防及重建补助审查委员会
,予以审议,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前一年度补助情形报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
第 12 条
职安署于审核申请单位之补助金额时,应考虑年度职业灾害预防重点事项
、经费、实施计划预期效益,决定补助额度。
第 13 条
职安署得依实施计划之特性,分期办理拨款,必要时,得采期中及期末审
查。
第 14 条
申请补助单位于实施计划完成后,应于三十日内将实施成果、补助经费运
用概况及其他相关数据送职安署,经职安署审查认定受补助单位确依实施
计划执行后,予以核销,如有剩余款应缴回。
第 15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及职安署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访受补助单位办理情形,并
得实施稽核及绩效评估,以落实计划之施行。
第 16 条
受补助单位未确实执行实施计划或无故拒绝查核者,职安署得撤回补助,
并视情节轻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补助款,并列为五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如涉及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