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7/09 |
颁布日期: |
2013/07/09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安〔2013〕17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及项目负责人素质,适应建筑市场竞争需求,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我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初次及延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时,本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数量应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数量,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和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不含通信与广电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和民航工程专业二级项目经理)不再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本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数量;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办理具有三级项目经理资格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初次考核、延期考核事项;
三、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建造师数量的三级资质企业,其在建项目竣工日期晚于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该企业可持《中标通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有效期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和规定的材料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承揽工程(招投标)时无效。
四、对于正在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人员),且施工合同竣工日期晚于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的,该项目负责人可持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有效施工合同原件和规定的延期考核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延期至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日期,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注明承揽工程(招投标)时无效。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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