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8/01/01 |
颁布日期: |
2017/12/25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8/01/01 |
颁布日期: |
2017/12/25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15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将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三类人员”数量标准明确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A证)
配备标准:2-3名(企业法人、企业经理为同一人时需2名,不是同一人时需3名,总承包企业的其中一人为安全总监)。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
配备标准:按取得资质中建造师数量要求最多专业的最低级别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考核,取得资质专业中无建造师数量要求的不考核。
临时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计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C证)
配备标准:(1)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含建筑劳务资质)不少于2人。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