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后,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未获许可不得生产。
2.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3. 明确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
4. 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职责和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整改要求。
5. 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流程和时限。
6. 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变更等要求。
7. 实行年检制度,明确了年检的内容和程序。
8. 规定了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
9. 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未获许可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的处罚。
10. 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许可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加强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企业而言,明确了安全生产要求和法律责任,规范了企业行为,保护了合法权益。
新法变化内容:
新办法替代了2006年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布的旧办法,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职责和企业整改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年检等程序;强化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取得生产许可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 保障安全投入;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6. 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8. 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9. 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10. 具有安全评价报告;
11. 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
权利:
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2. 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延续许可;
3. 许可变更时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整改;
5.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缴纳保险费;
6.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