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
3. 企业需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教育培训、保险、职业危害防治等。
4.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等。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该办法对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对相关企业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与2004年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材料、延期和变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企业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将面临暂扣、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同时,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否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