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61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证(延期)工作重要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许可证发证(延期)工作,依照国家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要求严格审核安全条件,全力推进发证(延期)工作开展。
二、及时监督企业主动做好发证(延期)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对发证(延期)工作要求,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督促企业按期提出发证(延期)申请,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安全评价、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申请准备工作。
三、全面落实发证(延期)审核责任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是发证(延期)材料受理审查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负起责任。前一阶段,个别地市安全监管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核中,对各种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按时复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企业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级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安全审核职责,把关不严。为严格发证(延期)工作管理,落实审核责任,把好安全准入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规范发证(延期)审核程序,按照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对安全培训、工伤保险、法定检测检验、隐患整改等方面一律不得以书面承诺形式代替相关安全条件;对延期企业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须提交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意见书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县(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省局将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严格工作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指定企业委托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中,应对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安全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发现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新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权限和范围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延期工作。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作为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工作,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生产的最终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或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对于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监管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请许可范围品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四)同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的,要提交变更申请,将许可证合并为一个。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个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注明。
(五)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安全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六)对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应注销企业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同时还要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
(二)延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应具备《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包括安全评价报告),要按A4纸大小统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申请延期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评价结论应为企业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同时,报告中还应设置专门章节或附件,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和论述:
1、重大危险源管理。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是否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安全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管理。
2、管理人员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的专业学历是否符合要求(可以聘请或委托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不得少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3、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4、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是否符合要求。
5、应急救援。应急救援装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或产品工艺相同相近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签订了应急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应覆盖许可证有效期)。
6、隐患整改情况。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能否认真执行;企业在延期前,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7、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三年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要求,履行有关建设项目 “三同时”手续。
8、规划情况。应明确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的要求,取得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没有取得规划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9、工艺情况。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没有使用国家淘汰严禁采用的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
10、消防验收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精神,对于由于历史原因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11、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评审中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各项标准化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三、发证(延期)程序
(一)首次申请。
1、企业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市级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意见。
3、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填写受理通知书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并出具审查意见。
4、省安全监管局收到市级安全监管局上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许可,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延期申请。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局同意,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和省直管县(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级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进行现场核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出具延期审查情况的报告,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材料时间不得迟于许可证到期前一个半月。延期审查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企业是否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合格;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以及事故查处结案的情况;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并符合安全要求;延期审查意见。
3、省安全监管局收到地市安全监管局上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省安全监管局在许可证到期前做出延期决定;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申请延期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将进行抽查(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