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5/27 颁布日期: 2009/05/27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05/27
颁布日期: 2009/05/27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环文〔2009〕140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与许可证核发委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一规范核技术应用项目与行政许可申报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辐射环境监管单位。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委托授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已被委托授权的省辖市负责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1、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销售和使用Ⅴ类放射源核技术应用项目;   3、新、改、扩建使用Ⅳ类放射源核技术应用项目。   第五条 已被委托授权的省辖市应对下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换发进行管理。   1、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销售Ⅴ类放射源的;   3、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   第六条 未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对本辖区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放射源销售单位的建设项目和许可证核发,各省辖市环保局应事先通报省环保厅并会同省环保厅对销售Ⅴ类放射源单位的销售总量、安全防护与监控、源库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范围变更的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一个辐射工作单位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能申请一个许可证,以使用类别最高的情况划分管辖权。   2、在已被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内使用Ⅳ类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已取得省环保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在扩、改建项目时,由所在市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工作单位持审批文件到省环保厅办理许可证变更;在使用期满时,根据使用范围和委托授权,再向所在市的环保局申请换证,换证之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注销原证,持省环保厅注销批文按有关程序到所属地办理。   3、已取得省辖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扩、改建时使用的Ⅳ类放射源未超出省辖市环保局委托授权范围的,由所在市环保局负责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超出省辖市环保局委托授权范围的,在向省环保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先到当地注销原证。   4、《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由发证单位办理并负责收回原证。   第九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开放性工作场所的审批,委托授权不包括此项范围,省辖市环保局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条 按照属地、属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监管的,由所在市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省辖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处置并立即上报。   按照审批权限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和处罚的,须报请省环保厅同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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