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明确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2. 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3.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4. 核心景区内不得安排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住宿疗养设施等。
5.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等,应向社会公布。
6. 规划修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7. 与风景名胜区交叉的城乡规划应纳入保护要求。
8. 违反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分。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进行规范,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同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遵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 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管理机构查询。
3. 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规划的行为。
合规红线:
1. 未组织编制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2. 批准设立2年内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
3. 擅自修改规划的。
4. 未公布批准的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