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对测井移动放射源探伤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9/07 颁布日期: 2011/09/07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09/07
颁布日期: 2011/09/07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对测井移动放射源探伤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1〕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省环保厅对从事放射源移动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还存在着放射源贮存、运输、作业现场管理不够规范,监管不够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放射源移动作业的管理,现就加强放射源移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市(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辐射工作单位和在我省境内从事放射源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以下统称放射源移动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二、对放射源移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放射源的贮存   1、需要对放射源进行存贮的单位,应依照环评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放射源库。   2、应设定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做好放射源的领用和归还登记制度,每次含源设备出入放射源库应监测、核实装置中的放射源,做好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管理,源库门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放射源库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发证机关和所在省、市环保部门报告。   4、放射源库必须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31/329.2 - 2005 )的管理规定,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安保设施;还应配置剂量率监控设备,做到视频和剂量率24小时不间断监控。视频资料和剂量率监控资料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5、放射源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应当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贮存场所应当由专人 24 小时看管,并采取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将含放射源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公共场所内;管理规范参照以上1至4条执行。   (二)放射源的运输   1、放射源运输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符合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交予托运单位和托运人。   2、含放射源容器的运输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满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并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3、运输放射源应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在车身设置规范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破坏设备。车内存放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金属箱体必须坚固,且应与车辆之间用锁具固定,箱体应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箱体外表面也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箱体存放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时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运输途中,除车辆驾驶人员外还应配备经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的专人押运,全程监护含放射源的容器,中途停靠休息时,应保证两人以上在车辆上守卫。   5、运输前,辐射工作单位须对存放含放射源的运输容器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应保存三年以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启运。   6、禁止将放射源与其他物质混合运输。   7、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警示标志。   8、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省市环保部门和原许可证发证机关。   (三)作业现场   1、开始探伤、测井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辐射装置的安全锁等配件性能运行正常。   2、作业时,至少有 2 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 1 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1 人以上负责警戒并实行全过程监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探伤作业现场。   3、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并通过仪器测定设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并设置警戒线和放射性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边界的辐射剂量水平。   4、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监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装置离开现场。   5、必须符合国家关于γ射线探伤、测井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的要求,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与放射源移动探伤、测井有关的活动。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放射源的应在省级环保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跨地市使用放射源的应在省辖市环保局履行备案手续。   3、每天自行组织检查,记录辐射装置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情况,并每月向使用地省辖市环保局报告。   4、一旦发生涉及放射源的生产故障或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和原许可证发证机关。   三、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的日常监管要求   (一)省辖市环保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内跨地市的放射源移动作业单位及时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里进行同步审批。   (二)省辖市环保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源移动作业现场和放射源存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的放射源移动作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督促整改工作,直至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转移备案手续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向省环保厅报告上季度放射源移动作业监管工作情况。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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