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日期: |
2011/04/15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1〕4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解决历史遗留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未验收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已审批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各省辖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审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要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二、几点要求
(一)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属于老项目补做环评并明确以评代验的,按照已验收项目管理,不再进行验收。
(二)2008年以前省环保厅审批的销售、使用IV类放射源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报告表验收。
(三)同一辐射工作单位有多种辐射活动的,以高类别为准。
(四)现有放射源、射线装置、开放性工作场所与环评批复不符的,补办环评后再进行验收。现有放射源、射线装置、开放性工作场所与许可证副本不符的,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进行验收。
(五)辐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无故拖延和拒不开展验收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请各省辖市环保局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的验收工作,通过验收,要摸清底数,查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12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辐射处提交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总结报告应包含辖区内已验收辐射工作单位名单、批复内容、批复日期和批复文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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