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29 |
颁布日期: |
2012/01/29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29 |
颁布日期: |
2012/01/29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环评审批、环境监理和环保竣工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
认真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和《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环保审批。不得越权或拆分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规模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或经处理产生较大二次污染的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危险废物项目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等,应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终止或变更时,应当事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鼓励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省内又无该类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或处置能力有限的企业,配套建设、扩建、补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辖市区域内处理同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已经超过2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经营该类危险废物的项目。
二、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报告应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说明各类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在评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对于日产生1吨及以上危险废物,企业可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厂区内自建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并按有关要求划定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焚烧危险废物的,应提出对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监测的计划建议。
三、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经环评预测日产生危险废物1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监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环境监理的整体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审批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或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采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的,需核实接受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调查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规范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核实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同行业类比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某种危险废物产生量的预测和调查结果差距超过50%的,验收监测机构应会同业主单位分析说明原因。废物种类增加或数量较环评预测结果增幅较大的,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原环评机构补充分析环境影响。待危险废物产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析,核实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等基本信息,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
二是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按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危险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是检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五、明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业主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监理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业主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业主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业主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业主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六、深化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的部门会审制度,及时向同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或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一方面,组织评审、验收的部门邀请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参与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危险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方案的论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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