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日期: |
2011/03/11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1〕2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十一五”期间,我省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为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做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甚至发生随意抛弃、倾倒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为做好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强化监管,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再利用”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2012年11月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科学利用,加强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出能力接收污泥;禁止将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污泥用作生产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等。
四、规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范管理,督促其落实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10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我省将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转移处置污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见附件);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严格要求,加强污泥全过程管理。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运营资质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泥产生、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环保局要督促当地政府按照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豫环〔2010〕1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辖区污泥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要组织专家对污泥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工艺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生产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辖市环保局应于每年7月底和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刘德杰
联系电话:66309562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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