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日期: |
2012/06/25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加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筑玻璃幕墙前期审批管理
(一)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并按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设计。建筑玻璃幕墙设计应当与周边环境、城市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我市建筑色彩和城市景观亮化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限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上使用玻璃幕墙。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的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使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物,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三)在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临街的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它建筑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四)对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有玻璃幕墙的设计专篇,其中应当包含玻璃幕墙的安全措施。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五)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当就建筑节能、建筑色彩、结构安全等是否符合总体设计要求征求总体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审查机构报审时,应当附总体设计单位的意见。
(六)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建筑玻璃幕墙专篇、特别是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设计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玻璃幕墙实施专项审查。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项目审批中,对有本实施意见中禁止使用玻璃幕墙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以及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规范建筑玻璃幕墙材料和施工管理
(一)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及配套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以及经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三)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和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当包括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六)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幕墙档案。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相关安全隐患。
三、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
(一)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检修责任,交付使用后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玻璃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二)建筑玻璃幕墙交付使用后,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规定,并组织实施。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受委托的维护单位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四)业主应当委托原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规定如下:1.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2.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3.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五)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1. 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2.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3. 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5.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六)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应当对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进行计算和论证。
(七)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并固定于周边结构上、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八)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九)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设置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维护、更新。
四、各市(县)、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建设、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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