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20 颁布日期: 2012/07/0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20
颁布日期: 2012/07/09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及其负责投资管理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6.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上海化工区内总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协助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四)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 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 m2、3000 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 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申报方式   (一)建设单位可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自行下载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通过网站(www.shsafety.gov.cn)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三)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申报方式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出台相关配套文书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施行前受理的安全审查项目仍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涉及《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内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9号)要求实施安全审查。   七、本通知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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