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旨在加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
3.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大坝中心负责技术监督管理服务。
4. 电力企业应保证大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运行,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
5.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电力企业应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6.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7.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大坝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电力企业未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电力企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等各方在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了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大坝安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变化包括: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纳入监管;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制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电力企业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电力企业应保证大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运行,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电力企业应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电力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规红线:
电力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不得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扩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实施大坝退役。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未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未及时开展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