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及国家能源局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多方管理机制。
3.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应急响应等。
5.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
6.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8.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机制和信用记录。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办法加强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变化内容:
本办法替代了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享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权利。
合规红线:
1. 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 施工单位不得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4. 监理单位不得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