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2. 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4. 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5. 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了安全审查程序,提高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了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法变化内容:
本办法替代了2006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和分级负责机制,细化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任和程序,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按规定申请安全审查,委托安全评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权利:通过安全审查后可依法开工建设,对安全审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合规红线: 1. 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2. 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审查。 3.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不得擅自建设。 4.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