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11/09 |
颁布日期: |
2011/11/09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11/09 |
颁布日期: |
2011/11/09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572号 )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前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交付使用,在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两工地安全隐患突出,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多发。如2010年贵阳市“12.1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6月4日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预防两工地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依法检验检测,切实提高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覆盖率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为切实提高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覆盖率,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要依法向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两工地用的特种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等)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测,确保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二、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第四十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检验检测质量。一是对安装的起重机械,应督促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二是检验检测机构收到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做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信息通报
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建立两工地起重机械联合专项检查长效机制,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申请检验的,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等。为确保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情况,各地、各单位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是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前一周内,将辖区内所有开工在建项目拟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统计后,书面通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辖区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该辖区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情况汇总后,书面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辖区内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没有覆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或者检验检测技术力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地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三是各地、各单位要加快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培育发展。确保预防和减少两工地用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单位要积极申请成立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检验检测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争取早日建立能满足全省两工地检验检测需求的检验检测体系,充实检验检测人员、机构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服务意识,为两工地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提供技术支撑。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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