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7/10 |
颁布日期: |
2012/07/10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2/07/10 |
颁布日期: |
2012/07/10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37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今年1-4月,全国共发生塔式起重机倒塌较大事故3起,死亡13人,分别占全国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的60%、死亡人数的68.4%。这三起较大事故分别是:2012年2月22日17时左右,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一在建工程,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2012年3月1日16时左右,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湘西苑住宅小区工程,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2012年4月1日18时40分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机关干部职工第二批次统建集资房工程,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倒塌,造成3人死亡。
今年以来,我省发生起重伤害事故2起,死亡3人。这两起事故分别是:2012年4月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土方吊运过程中塔吊大臂拉钩断裂,造成1人死亡;2012年7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东安新苑安置房工程塔吊安装过程中因顶升套架滑落,造成2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预防施工现场塔吊顶升、附着、安拆过程中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安装检测验收制度、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维护保养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和巡查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日常工作中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审核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格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使用单位要加大设备的维修保养力度,严禁设备带病作业。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及保养,并作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需要附着和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需验收的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出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
三、扎实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26号)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执法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该停工的停工整改,该查处的依法坚决查处。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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