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8/15 颁布日期: 2011/08/15
颁布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8/15
颁布日期: 2011/08/1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412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加,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数量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2010年贵阳市“12.1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黔府办函〔2010〕104号)关于“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等行业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塔式起重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2012年2月29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要求,配置安全、报警和显示记录装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   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请各地、各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该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推进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推进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及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13号)精神,以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塔式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任务目标   在全省“两工地”范围内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实现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地、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充分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在建项目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以及市场上各类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各类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与本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对接,确保该监控装置信息能接入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黔)应于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5360292)。   (二)平台搭建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按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搭建和调试,该平台应支持省、地、县三级联网,实现全省塔式起重机运行安全监控数据信息高速跨平台传输,并将该平台作为本地区“两工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的一部分。   (三)安装使用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在建工程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对已开工并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最迟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对2012年2月29日以后办理塔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与起重机械整体验收合格后,按《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项目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没有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不得推荐全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   四、功能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开放接口,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本辖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该平台为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一部分,并支持省、地、县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以无线方式实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能通过自动触发报警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告知。并同步将相关监控数据远程传输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   3、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满足在建筑施工工地复杂工作环境及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正常工作要求。   4、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提供远程数据和信息的综合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查询和统计分析结果可方便输出为书面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   5、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群塔干扰作业以及塔机与周围物体干扰作业条件下的防碰撞监测、预防和报警功能。   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还应具备声光预警、报警功能。通过蜂鸣器和报警灯,在塔机上工作参数达到额定能力的某一范围时,向司机发出声光预警;当工作参数超过额定能力时,监控装置发生更强烈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额定工作能力的某一范围时,报警、预警才能消除。以上预警和报警信号要覆盖塔机司机和塔机作业范围内的其他人员。   7、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显示功能。系统同时以清晰形象的图像和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机当前平面、空间位置和主要工作参数、额定参数等。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应包括当前起重工作幅度、起重重量、起重力矩、吊钩高度、塔臂转角、塔身倾斜角度和工作环境风速。额定参数至少应包括幅度及对应的额定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限制风速、起升倍率和塔机臂长。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8、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能够向远程监控平台实时传输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监控平台数据库完整存储全部历史数据。此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现场至少应以加密方式存储最近1.6×10000个工作循环的运行数据。   9、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结构不应预留外露USB结构,有切实有效的防止数据被以优盘或网线等不安全接入方式非法读写或篡改。   10、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工作环境风速监测功能,并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预警和报警信号。   11、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便捷的适用性设置功能,确保技术参数与塔机国有技术参数相符,能够方便地安装在各种厂家生产的各种型号塔机上,并能良好运行。   五、其他要求   1、塔式起重机在安装验收前,应安装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确保能与本辖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联网。   2、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安装时,不得违规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和改造。   3、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符合《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相关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经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在办理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时,应提交检验合格报告。   4、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列入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检测项目,并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就该装置的运行情况予以说明。   5、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安装、使用、维护等事项进行监督,对恶意损坏或设备发生故障,不及时消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要求使用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使用单位暂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使用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日常检查中加强对在建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情况予以检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该塔式起重机,并书面要求限制整改。   7、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以点带面、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方式,按照本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高效推进该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