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规目的: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公共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2. 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具体地区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3. 检验原则: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4. 生产企业登记:主管海关对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生产企业需符合《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的条件与程序。
5. 生产和储存规定:生产企业应遵循《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6. 检验申请: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检验时,需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7. 检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若进口国或贸易合同标准更高,则按其标准检验。
8. 安全性能检测:对首次出口或原材料、配方变化的烟花爆竹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长期出口产品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9. 运输包装:运输包装应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海关对包装进行使用鉴定和标识检查。
10. 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海关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11. 信息交流与监督:各口岸与内地海关应加强信息交流,主管海关每年对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进行监督抽查。
12. 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13. 文书制定与发布: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
14.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15.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法规对规范出口烟花爆竹行业,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检验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提升我国烟花爆竹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新法变化内容:
2018年修正版相较于1999年原版,主要变化在于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国际贸易环境。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生产企业需遵守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申请出口检验时提交相关声明。合格产品可获海关验讫标志,享有出口权利。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合规红线:
生产企业不得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提供虚假声明,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运输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