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明确林业质检机构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2. 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3. 林业质检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需提交相关材料,国家林业局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延续的应提前申请。
6. 林业质检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授权标识,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7. 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8. 国家林业局应对林业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林业质检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
9.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结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办法对林业质检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了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有利于提高林业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本办法替代了1997年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机构设立条件、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2. 权利:依法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接受委托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合规红线: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林业质检机构。
2. 在名称中使用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3. 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4.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