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09 颁布日期: 2011/05/09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09
颁布日期: 2011/05/09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恶劣天气、道路通行条件缺失、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危险、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局部或多处道路交通堵塞;公共卫生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损失等所采取的运输保障和交通应急处置;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计划的道路运输应急;城乡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恢复、抢修、加固应急处置等。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4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4)其他特别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1.4.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4)其他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1.4.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保财险公司、武警太原消防支队、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汇总上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处置进展情况;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原因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也要制定预案,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发布事故新闻,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工作。   市发改委: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给,依据预警等级制定相应物资储备计划,科学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市住建委:防护保障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城市基础设施。   市公安局: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事故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市国土局: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建设,指导督促交通部门落实危害交通沿线及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修复损坏的城乡道路、桥梁、隧道,开辟临时绕行便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处理;组织车辆运送事故现场滞留人员,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在驾驶员培训中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等应急知识培训;结合公路安保工程,治理整改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   市安监局: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交通部门对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实施监管。   市卫生局: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环境监测工作,提出现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演练经费。   市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防震减灾局:监测预报地震灾害,及时提供地震灾害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信息,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防控建议。   市经信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事件涉及学生救援善后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本公司承保理赔工作,协调行业协会负责有关同业公司理赔工作。   武警太原消防支队: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现场火灾扑救、遇险人员营救等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参加事故灾难现场处置工作。   太原警备区:协调组织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与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处置措施,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进行评估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采取交通管制、设备维护等预防应急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国务院或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扩大应急事态   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处置领导指挥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3信息采集、共享与报告   (1)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采集:包括事故现场位置、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发展态势,事件造成的损坏、损失、人员伤亡,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露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开展的援助行动和后续救援行动支援要求、联系人等。   (2)信息共享:现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灾难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善后情况信息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各有关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及时掌控事故灾难信息。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须经应急指挥机构审核。   4.4指挥和协调   (1)Ⅰ级、Ⅱ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根据总指挥指令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处置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现场处置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快速进行现场施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负责设立道路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被困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车辆坠落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专业人员、设备、器材进行营救。   4.6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处置   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运载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6.2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按照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4.7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相应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8新闻报道   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灾难新闻信息由情报信息组(市公安局警令部公共关系处)根据调查确认事实,报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   4.9应急结束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承担,也可由承保保险公司、肇事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垫付。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从车主先期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垫付,救助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社会保险   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5.4调查总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总结工作。   6 应急保障   6.1基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路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隐患点段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内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5)交通、质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容器符合国家规定。   (6)由安监部门牵头,环保、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车辆紧急停放场所。   6.2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应完善应急通讯系统,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6.3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装备保障等制度。   交通部门:负责配备、调集应急备用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清障车辆、扫雪车辆以及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清理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设备。   住建部门:负责配备调集推土机、挖掘机、吊车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参与伤员抢救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指挥车辆、清障车辆、通讯和防化防暴装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   民政部门:负责配备应急救援车辆、物资、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负责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6.4经费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内容,提高驾驶人自身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4奖惩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在应急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附则8.1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8.3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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