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部门:
《太原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太原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政府接到铁路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增援请求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市、区)、开发(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太原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定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建立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做好应急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组织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煤、电、油、气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
市住建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总体规划;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市城乡管委:组织协调供气、供热、供水、市政工程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交通顺畅;参与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县(市、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报预警及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组织所辖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通报河流、水库超安全警戒水位警报和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连续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对河流、湖泊及水源地的影响,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受害人员转移、安置;做好受害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调派专家和医疗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参加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食药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报服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信息。
太原警备区: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消防支队:组织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扑救、抢险,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市交警支队: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交通顺畅。
太原供电分公司: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为上级预案启动后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应急工作组。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国资委、市质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职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太原警备区、市交警支队、武警太原支队
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
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气象局、移动太原分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确保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2.3.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2.3.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事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有关善后工作。
2.3.8 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
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警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四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发布。市政府负责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启动三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时,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应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资料信息库,督促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市安监局及时收集分析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建议市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值班,训练队伍,做好各项战前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事故。
Ⅱ级 (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 (一般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4.2 信息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企业同时上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暂时无法判定等级和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全面的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3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向省安监局上报事故信息,并建议启动省级以上预案开展应急。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关应急指导,并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工作。
4.4 响应程序
4.4.1 市指挥部接到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进入应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市指挥部接到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后,进入应急启动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组建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参加、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4.3 市指挥部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进入扩大应急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省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并建议启动省级以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依据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搜集事故信息资料,根据事故类型、现场情况及危害程度建立警戒区;紧急疏散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抢险无关人员;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应急人员及先期抵达的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学救援;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上级应急机构及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引导、情况介绍等工作。
4.5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立即启动内部应急响应,科学开展应急救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分别按以下方案处理:
4.6.1 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在有足够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有组织、有秩序的组织群众从上风撤离;如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指挥建筑物内居民关闭所有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特征,采取不同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确定所需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火灾发生区域周围环境;
(5)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影响规模和程度,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确定所需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确定爆炸地点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8)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位置;
(2)确定泄漏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确定所需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确定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泄漏量;
(8)确定实时气象信息;
(9)确定泄漏扩散趋势、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做好现场毒物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检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检测评估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确保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联络畅通,单位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及公安消防特勤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生产或储备单位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装备、物资、药品;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和药品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为基础,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和社会志愿者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调配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对一般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9.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应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9.3 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技能。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演练情况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本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提出应急救援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2 惩罚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评审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太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队伍联系电话
3. 太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流程图(略)
附件1
太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 备注
王建生 副市长 13935199333 4220851 秘书电话
刘 鹓 秘书长 2020288 4227229
邓维元 市长助理 13754815659 4227229 秘书电话
王守清 市安监局 局长 18636659191 7240058
孟德东 市委宣传部 副部长 13303439988 4030451
王世瑛 市发改委 副主任 3192545 3719966
原云生 市经信委 副主任 13803459864 4030635
赵山成 市公安局 副局长 6570269
张晓林 市人社局 副局长 13934132396 4030776
王 龙 市民政局 副调研员 18636978811 4051027
王国柱 市财政局 副局长 4032275
张占军 市国土局 副局长 13834615008 3586596
石永明 市住建委 副主任 13834133888 5625608
蒙晓禄 市城乡管委 副主任 3096520 3043950
张怀玉 市水务局 副局长 13803438340 4074224
张则福 市交通运输局 副局长 18636659992 4046187
张 泽 市卫生局 副局长 13834138348 5625133
韩东来 市国资委 副主任 13935108079 2020878
商卫兵 市质监局 副局长 13903469733 4293281
郭 玺 市环保局 副局长 13703511987 3041640
高金虎 市食药监局 副局长 18636973678 7827930
刘 豹 市安监局 调研员 13935180421 7240058
张晓民 市消防支队 参谋长 18635250699 8613301
张忠效 市气象局 副局长 4226689 4226549
张太平 太原警备区 参谋长 13835188369 4662012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系电话
太原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值班电话:3112350
太原化兴危化品救援队 值班电话:6322555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报警电话:119
太原市煤气公司抢险 调度室:6047777
线管所:3097777
集团公司公司值班室:6019599
市长办公电话:4016216
太原市医疗急救中心:120
省安监局调度台:40949094094910
传真:40949114094912
市政府应急办:20224984227229(传真)
市委值班室:4223081
市安监局调度室:7240058 7240119(传真)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 称 手 机
1 马文华 太原市矿山设计院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934580570
2 海 惠 太化集团 注册安全工程师 18636622792
3 杨瑞平 太化集团氯碱分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935100387
4 王景义 太原市安欣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613447136
5 王马锁 太原市矿山设计院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503510971
6 温华志 太原煤气化集团第二焦化厂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834245938
7 杨存堂 晋西机器集团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83424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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