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效日期: 2020/11/29 颁布日期: 2020/10/30
颁布机构: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生效日期: 2020/11/29
颁布日期: 2020/10/30

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发包、出租、转让等方式依法将其整体或部分的生产经营项目委托给另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单位内包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单位是指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对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承包单位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发包单位对外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的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交运局、水务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宁市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交运局、水务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承包单位按规定时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承担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发包单位、组织、个人应具备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发包、出租、转让等委托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九条  发包单位在从事对外发包过程时,除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外,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并提供资源支持,以保障安全协议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发包单位必须书面告知承包单位危险源及可能危及安全的区域,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对策,并提供相应的应急器材(具)的说明。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要求承包单位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或第三方安全时,发包单位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协调。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对外发包工程时应在合同签署前核实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缴费的合法手续。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管理制度、档案等,定期审(评)查。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具备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受委托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对外发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其他工程进行分包即分项承包。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书面告知的危险源或危险区域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从事高危作业时必须编制作业计划及安全作业方案,在作业前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制定安全规范操作手册,为作业现场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消防设施及器材,切实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承包单位未在安宁市注册、备案的应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应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承包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中相关的规定,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对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云南省、昆明市相关规定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第四条职责划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第二十八条  原《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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