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4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业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及其从业行为。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按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执行。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前,必须进行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安全技术理论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8学时,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不得少于24学时。
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培训,可自行或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证,符合《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标准》(详见附件1),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培训机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初次取证考核前、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培训结果等情况,档案应经培训人员本人签字。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体检合格和按规定学时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人不能在同一批次考核中,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种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年龄、身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三)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考核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
(二)上传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所填写及上传的申请材料和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将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内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考核内容依据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确定,考试时间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各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口试以及模拟操作等方式,由实际操作考评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现场评定。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考核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的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员资格标准(详见附件4),建立考评员专家库并在考核前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考评员应按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工作证件;
(二)考核前应做好实际操作考核场地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考核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
(三)按照考核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报违纪行为;
(四)独立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记录并对结果负责;
(五)核实考核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提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核场所的单位应在实际操作考核前,派专人负责检查考核使用的设备、机具及其安全性能、指标等情况,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公布考核成绩,发放电子资格证书,考核人员可登录系统自行查询打印。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条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用人单位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期,并记录操作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及时检查、发现、处理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前,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继续教育培训,一个有效期内,各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多个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持有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考试培训合格。
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信息,培训结束后5日内,上传至“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二)对应操作类别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三)特种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及安全意识教育;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原件扫描件,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详见附件6);
(二)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同);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等管理记录;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形的,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管理信息档案。
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并通过“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记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资格证书: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将资格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第(一)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
(一)超过有效期的;
(二)依法不予延期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六)考核发证单位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时,10000㎡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5000㎡增加2人;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作业时,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不少于6人;日常维护(从搭设验收合格到拆除前)时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
(二)建筑电工。10000㎡以下不少于2人,每增加10000㎡增加1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应配备司机不少于1人,作时间超过8小时应增加1人。
(四)建筑司索信号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少于2人。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不少于1人。
(六)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不少于1人。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10000㎡以下的工程应配备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每增加10000㎡增加2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人。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有2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应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的维修班,并指定负责人。同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违章作业的;
(四)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整改义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录,每年对培训机构教师开展不少于8学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一)未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制作虚假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
(一)考评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黑建安〔200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标准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省、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证,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三)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具体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教师及实操考评员任职资格标准》。
(四)安全操作技能培训需按照标准规定配备实操教师,实操教师中应当具有土建、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每工种需配备实操教师不少于1人,实操培训时每名实操教师需配备助手不少于1人,助手需经专业安全培训并具有一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
(五)培训考核基地培训及考核时应配备医务人员,处理现场突发轻微医疗事件。
二、办公场所设置要求
(一)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专门设置报名人员接待区域。
(二)办公场所宽敞明亮、布局合理,并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
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场所设置标准
考核基地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鼓励优先使用我省现有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无纸化考核考点,自行建立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场所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环境要求
1.考核场所应具备防雷设施,并远离电气铁道、高压线路、变电所、微波发射塔、线路等强电强磁场及有腐蚀物质(如学校化学实验室)的地方。
2.考核场所应具备独立的考生候考区;为保证考场秩序不受影响,候考区与考场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
(二)考场配备要求
1.考场一般选择干燥且阳光不易长期直射、恒温恒湿的区域,同时应符合防火、防潮、防雷、防水和防静电的安全要求。
2.考场具备通风系统,考核期间能确保正常供电。
3.考场设计时需考虑电路、网络线路等走向和出入口,充分利用吊顶和地板下空间。
4.每个考场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50台考试机和足够的屏蔽仪设备。
5.考场内人行通道距离宽度不小于1m,相邻2排机位前后间距不小于1米。
6.考试机机位尺寸:长宽高分别为1×0.8×0.75(m)。机位左方、右方应使用隔离板与相邻机位隔离,机位前方应使用单向透明的毛玻璃与前后机位隔离,毛玻璃与隔离板高度不低于0.5m。
7.考试机机位编号为“01”、“02”……;机位桌面右上方及机位前方毛玻璃外立面应在显著标明机位编号。
8.考试机显示器应固定于机位中轴线上,摄像头应固定于显示器上方正中心(有条件的考点可采取机位显示器嵌入式布局,如使用嵌入式显示器,机位前方无需设置隔离板)。
(三)计算机硬件要求
1.考试机配置要求:
显示器:20英寸;
CPU:Intel酷睿i5及以上;
内存:4GB及以上;
硬盘剩余空间:30GB以上;
网卡:10M或100M自适应性网卡;
操作系统:windows7;
摄像头:1个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
2.考试服务器及考试管理机配置要求:
CPU:Intel酷睿i7及以上;
内存:8GB及以上;
硬盘剩余空间:100GB以上;
网卡:10M或100M自适应性网卡;
操作系统:windows7;
摄像头:考试服务器配置1个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
IP地址要求:有固定的外网IP地址;
3.考场内计算机均不得配置硬盘还原保护卡,也不得使用无盘工作站。
四、安全实操技能培训(考核)场所、场地设置主要标准
(一)建筑电工
1.专用场地:不小于60㎡。
2.具有三相五线制的低压供电系统。
3.设备与器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电气故障排除装置(或模拟模板),用电设备(照明灯具、漏电保护器) 、电气元器件,电缆、导线若干。
4.仪器:万用表、兆欧表 新型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新型接地电阻测试仪、新型绝缘电阻测试仪。
5.工具:试电笔(感应)、十字口螺丝刀(套装)、一字口螺丝刀(套装)、电工钳、电工刀、剥线钳、尖嘴钳、扳手、钢卷尺、计时器等。
6.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具有绝缘功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7.其他:心肺复苏模拟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消防器材(二氧化碳、四氯化碳、1211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绝缘木杆(2m)。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1.专用场地:具备搭设宽5跨、高5步的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水平面积不小于200㎡(不小于18m×10m)的搭设场地。
2.器材:Φ48.3×3.6mm(长 6m、5m、4m、3m、2m、1.5m)的钢管若干;扣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φ16㎜钢丝绳、安全卡)若干;垫木、底座、脚手板(钢脚手板) 。
3.工具:钢卷尺、扳手、扭力扳手、计时器等。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6.根据现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2019)《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T/CCIAT0003-2019),配置完整的杆件与构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1.专用场地:具备搭设带转角和2套升降机构(或模拟装置)的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水平面积不小于200㎡(不小于18m×10m)的搭设场地。
2.器材:按照现行《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2019)标准,购置FPT-C-8(装配型)不少于4跨架体(包括配套的导轨、附着支座、升降动力设备、同步控制装置、防坠装置、停层装置、预埋件、高强度螺栓和控制系统等全部的配件。)
3.工具:钢卷尺、扳手、小钢锯、水平尺、线锤、钢丝钳、电工工具、计时器等。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1.专用场地:不小于1000㎡。
2.器具:指挥信号用红、绿色旗,指挥用哨子、对讲机,不同规格钢丝绳、绳卡、滑轮组、卸扣、吊带或吊索、计时器。
3.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手套、防砸鞋等。
4.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1.专用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且满足实际操作要求的场地。
2.设备:起升高度在20-30(m)的固定式 QTZ63塔式起重机1台。
3.器具:符合考核要求的吊装器具、对讲机,计时器。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1.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并满足实际操作安全要求的场地。
2.设备:行程高度20m以上的施工条升降机1台或模拟机1台。
3.器具:计时器。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1.专用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并满足实际操作安全要求的场地。
2.设备:QTZ63型塔机一台(5节以上标准) ,也可用模拟机。
3.仪器与工具:水准仪、经纬仪、万用表、对讲机(1对)、计时器;卷尺、36#扳手(2把)、41#扳手(2个)、46#扳手(4个)、活扳手(2把)、30#眼镜扳手(2把)、手锤(2把)、大锤(2把)、撬棍(2根)、吊具、索具、卸扣、大绳(2根)、25T汽车吊(1台)。另,塔机加附着时需要水钻一台,27#~32#水钻头不等。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1.专用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并满足实际操作安全要求的场地。
2.设备:SC型施工升降机模拟机1台(含导轨架底节、标准节、附着装置,吊笼等零部件)。
3.仪器与工具:水准仪、经纬仪、万用表、对讲机(1对)、计时器;卷尺、30#眼镜扳手(2把)、36#眼镜扳手(4把)、12#~24#扳手(2套)、36#扳手(2把)、活扳手(2把)、小号电动扳手(1把)、大号电动扳手(1把)、手锤(1把)、大锤、(1把)、、撬棍(2根)、吊具、索具、卸扣;塔吊或汽车吊(1台)。另,升降机加附着时需要水钻一台,27#~32#水钻头不等。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专用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并满足实际操作安全要求的场地。
2.设备:高处作业吊篮1套(含悬挂机构、提升机、吊篮、安全锁、提升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安全卡、配重)。
3.仪器与工具:扳手、手锤、卷尺、计时器。
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防滑鞋等。
5.其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实物、图示、影像资料。
五、监控设置要求
(一)理论考场及实操考场入场位置均需设置核验二代身份证和指脉、脸谱验证区域。
(二)理论考场内需设置无死角监控系统。
(三)实操考核现场进出通道及考核设备周围均需配置多角度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的完整性,并保证每一工种考核时,能够完整记录每一位考核人员的考核全过程。
(四)球形摄像机:兼容GB/T28181-2011协议,最大支持1920×1080@30fps或1280×720@60fps实时视频输出、低码流传输(25帧1080P码流4M,25帧720P码流2M)。
半球摄像机:兼容GB/T28181-2011协议,输出200万(1920×1080)@25fps,支持H.265编码,支持AC24VDC12V/POE供电方式。
(五)应配备内含存储硬盘容量不低于72T(单块硬盘转速不低于7200转)的网络硬盘录像机,保证考核全过程录像资料保存4年以上,以备核查。
六、培训(考核)基地设备维护要求
(一)加强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后台数据以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以及数据文件的正确、完整和安全。
(二)做好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监控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以保障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三)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四)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确保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确保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正常使用。
(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安排专业人员对理论考核机房、实际操作考核现场的监控设备、供电系统、用电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有专门的应急电源,保证考核期间不断电。
七、培训(考核)机构档案资料管理
(一)健全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如实记录考核时间、内容、报考人员、考评人员、设备设施、考核过程以及考核结果的情况,定期整理归档的纸质及影像等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真实反映考核业务活动的实际状况。考核档案资料应当留存4年以上。
(二)培训(考核)档案资料将作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以及相关责任事故认定、追责的主要依据。
八、其他要求
(一)对于高处作业等一系列难度系数较高的考核工种,培训(考核)基地可采取视频讲解、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前的相关安全教育。
(二)培训(考核)前应对培训(考核)人员、设备、环境等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做好现场安全保障。如遇突发事故,实操教师、助手、医务人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现场安全事故紧急处理工作,确保现场人员安全。
附件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
附件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教师及实操考评员任职资格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并结合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教育培训教师及实操考评员(考核教师)任职资格标准:
一、教育培训教师任职资格标准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职业、道德素质良好,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理论和专业技术基础扎实,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并掌握《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规定的有关专业内容。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电气及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不少于五年。
(六)其他工程类专业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五年,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或C3)且从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少于五年。
(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面有特殊专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不少于十年,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放宽学历、职称等条件。
(八)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述简洁、专业技术用语正确,能够独立编写PPT演示文稿课件。
其中,满足(一)至(四)和(八)项以及(五)至(七)任何一项要求,为符合标准要求。
二、实操考评员(考核教师)任职资格标准
(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三)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厂商或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四)连续从事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少于十年的人员。
(五)连续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和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工作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少于十年的人员。
(六)熟悉并掌握《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规定的有关专业内容。
(七)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述简洁、专业技术用语正确。
其中,满足(一)、(六)和(七)项以及(二)至(五)任何一项要求,为符合标准条件要求。
附件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黑龙江省简称,简称为“黑”;
(2)第二位为持证人参加考核前培训机构所属市(地)的英文代码,具体按照表A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具体按照表B确定;
(4)第五至八位为颁发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黑A022022000001
表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培训机构,经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考核证书,2022年颁发的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