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于电信人员执照的全过程管理。
2. 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方可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3.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颁发和管理,地区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4. 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导航和监视三类,各专业对应的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5. 规定了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以及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6. 明确了持照人的近期经历要求、不得从事岗位工作的情形、技术档案管理等。
7. 规定了执照的变更、遗失补发、重新注册等程序。
8. 规定了违反规则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9.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替代了2006年发布的旧规则。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则的实施规范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提高了电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安全和效率,对促进民航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按规定组织电信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技术档案,配合执照管理和监督检查。
2. 权利: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依法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或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关工作。
2. 执照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
3.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执照或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独立从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