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2. 用人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3.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4.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
5. 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6. 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8.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它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新法变化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替代了1995年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法在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 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3. 建立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4. 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权利:
1. 根据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2. 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合规红线:
1.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规定;
2.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
3. 继续教育机构不得违反教学计划实施、信息公开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