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5/10 颁布日期: 2010/05/10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5/10
颁布日期: 2010/05/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依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兰政办发〔2009〕80号)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的《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兰州市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和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的直接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属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集全体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新、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安全标志和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安监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生产经营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技术措施。   (二)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措施;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控、工业发展规划、企业搬迁改造、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实施节能减排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负责兰州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市级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县区宗教工作部门督促辖内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人员管理和疏导工作。   (六)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燃放、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和农用车辆非法载客专项整治;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预案的审批备案;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负责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事故批复,进行责任追究。   (八)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等民政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参与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九)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预算;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支出和使用。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指导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统筹做好表彰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采矿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勘探和废弃矿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影响和事故引发的污染进行监测监控;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三)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依法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的安全监管;负责所属园林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安全管理;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近郊四区危旧房屋的鉴定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全市直管公房和附属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十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及其组织实施的违章违法建筑拆除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垃圾处理场、站、点的安全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公共交通运输、出租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汽车租赁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农村公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参与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及黄河兰州段水上安全监管。   (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国有出资和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业绩考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十八)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农机安全监控网络;负责农药等经营单位和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监管;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十九)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渠、水闸)及其乡村河道岸线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防汛和全市抗旱的安全管理。   (二十)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一)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除粮食企业、供销网点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粮食局:负责指导对粮食加工、储存、购销经营企业和所属企业、国有粮库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十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包括网吧、舞厅、歌厅)等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广播电视接收、转播、传输、制作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十四)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大型体育活动、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五)旅游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旅游业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旅行社的安全工作。   (二十六)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技术及设备支援工作。   (二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及餐饮行业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施审查及日常监管;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辖区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八)统计局:负责将全市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械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参加或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气象部门:负责全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机制。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对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登记注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涉及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依法关闭企业及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督促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三十二)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防空工程和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十三)总工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五)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负责南北两山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造林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十六)市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农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搞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市级其他各单位和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其职能和职责,对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驻兰各科研机构实验室、生物制品研究机构对其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驻兰部队和铁路、民航等中央、省直在兰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按规定上报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集会(庙会)、商品展销(促销)、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展览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确保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但是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悬挂物)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点),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安全生产责任县区(部门)自行组织;年终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以市安委会办公室依照省上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控制指标为准进行考核评分。   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以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逐项考核评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排序为县区序列前两名的县区政府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排序为部门序列前两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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